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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

  

  行政者的行政过程当然不同于司法者的司法过程,然而,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差异,才意味着重视行政者的立场是有价值的。与司法者的司法过程一样,行政者的行政过程也需要依照、遵循法律,也面临着解释法律、发现法律、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等等之类的问题。在行政过程中出现的这些法律适用问题,期待着什么样的理论阐释呢?与司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相比,行政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又蕴藏着什么样的秘密呢?为了更加有效地促成行政的法治化,应当怎样在法律与行政之间建立起更加恰切的联系呢?我相信,这些问题的提出与回答,必将进一步凸显行政过程中适用法律的特殊逻辑。因此,法学研究在注意立法者立场、司法者立场的同时,还应当注意行政者的立场,还应当认真对待行政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


  

  五、民众中心主义研究范式的意义


  

  上文渐次审视的立法者、司法者、行政者三种立场,主要着眼于国家机构的三种职能。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除了国家机构的立场,还有必要站在民众的立场上来推进对于法律的理解与研究。套用前文的说法,本文愿意尝试着称之为“民众中心主义研究范式”。


  

  民众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是指站在民众立场上看待法律。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注意这样的研究范式具有以下多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首先,从法官的需要来看,法官应当表达对于法律的忠诚,但与此同时,法官也应当表达对于民众的忠诚。[9]如果说,法官忠诚于法律的方法,主要表现为追求法律的客观性、发现法律、论证法律、价值衡量,等等。[10]那么,法官忠诚于民众的基本方法,就是理解民众对于法律的想象与期待,也就是要弄清楚:法律对于民众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如果法官只知道法律而不理解民众,不仅可能损害民众对于法律的信心,可能阻止法律与民众之间的相互靠近,而且还可能污损法律在民众心目中的正面形象,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还可能造成一个“妖魔化”的法律形象。如果人为地制造了民众与法律之间的隔膜,那么,法官即使要表达对于法律的忠诚,这种忠诚的社会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因此,即使从忠诚于法律的目标来看,法官也应当注意表达对于民众的忠诚。


  

  其次,从法律的需要来看,任何时代的法律都离不开一个正当性的依据。法律正当性的依据在哪里?对于这样的追问,曾经出现过多种多样的回答。在自然法理论体系中,法律正当性的依据就是自然法;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中,这种依据转移到主权者身上;在传统中国,法律正当性的依据是天理;在当代中国,法律正当性的依据只能是民众。“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满意不满意”已经成为衡量法律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基本依据。这样的时代背景,逼出了一些现实性的法学问题:如何从民众立场上理解法律?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与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如何更好地满足民众的需要?因为,只有站在民众的立场上理解法律、评价法律,才有助于实现法律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与融合。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体会到民众中心主义研究范式的独特优势。


  

  再次,从民众本身的日常生活来看,在涉及到他们的利害关系时,他们也需要适用法律的知识与技术。因为,民众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需要发现法律、解释法律,也需要法律推理、利益衡量,通过这些技术性知识,民众可以为自己的行为选择找到一个可预期的判断准则。可见,从法律适用的主体范围来看,不仅司法者、行政者是法律适用的主体,民众也是法律适用的更广大的主体。一般说来,国家创制出一套法律体系,目的还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方式,就是民众以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只有在民众的行为偏离了法律规则的时候,才由司法者、行政者加以矫正。假如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民众的行为都需要司法者、行政者来矫正,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只有司法者、行政者才是法律适用的主体,但是,这样的假定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我们只能承认,民众也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主体。由此,民众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就应当成为研究者关注的重要内容。这样的研究旨趣,即为民众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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