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司法中心主义研究范式表面上的繁荣,还源于法学界日益强调的“专业槽”。专业化的趋势不但支配了社会分工,同时也波及到法学研究领域,那就是,注重法学研究的专业性,高筑法学研究的专业槽。在这种“专业意识”的影响下,一些研究者认为,研究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能体现“专业化”的研究旨趣。从这个角度上说,司法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也是“术业有专攻”的产物。专业化的学术路径固然值得提倡,但是,这种着眼于司法过程的理论建构如果缺乏相应的司法实践作为支撑,如果与司法实践缺乏足够的沟通,那么,司法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就很可能沦为“纸上谈兵”,甚至成为一种精致的“屠龙技术”。这并非笔者个人的杞忧。事实上,这样的困境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来了。近年来,当笔者在一些基层法院调研的过程中,发现不少司法者都有这样的体会:法学论著中的理论虽然很高深、很细致,但与真实生活中的司法过程相差太远了,甚至与自己的司法工作根本就没有什么关系。换言之,司法中心主义的理论建构在相当程度上还是书斋里的驰骋,与数量庞大、活动频繁的基层司法活动,还缺少血肉上的联系。这一点,也导致了这种理论繁荣的虚幻性。
再次,司法中心主义研究范式较多地反映了英美国家的法学主流,实际上是英美法学主流在当代中国的折射与移植。回顾60年来的新中国法学史可以发现,在苏式法学话语处于支配地位的80年代以前,中国法学的研究范式大体上可以对应于立法中心主义;90年代以后,英美法学话语替代苏式法学话语,取得了对于中国法学的支配地位。而英美法学的特质,就是“司法中心主义”。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一书中所说的“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之类的论断,[5]就是关于司法中心主义的极其精炼的表达。这种表达所描绘的法律图景,既让中国的法官们钦慕,也让法学研究者们神往。在一些法学研究者的潜意识里,如果法官真的“上升”为法律帝国的王侯,那么,研究者也就一跃而成为这些王侯之思想与言行的规定者。如果说传统的知识分子有“为天地立心”的宏愿,那么,今日的法学家们通过为法律帝国的王侯们“立心”,同样也可以实现“立心”这一“不朽之伟业”。可见,在司法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中,既体现了英美法学话语对中国法学话语的示范意义与支配作用,又隐含着法学家群体一厢情愿的愿望投射。然而,尽管英美法学话语的强势地位有目共睹,但这样一套话语毕竟是英美法律实践及其司法过程的产物。把这种司法中心主义及其研究范式不加反省地移植到中国来,实际上就是用中国的语言来分析英美国家的法律实践,其实质就是“在自己家里数别人的家珍”,这样的学术旨趣,尽管不乏智识上的意义,但它的实践意义肯定会大打折扣。因此,从满足实践需要的层面上看,司法中心主义法学话语的繁荣也具有一定的虚幻性,甚至是泡沫性。
在当代中国,司法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尽管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正当性,但以上三个方面的剖析表明,这种研究范式及其引导下的法学话语也具有一定的虚幻性。导致这种虚幻性的根源,是法学话语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较大反差。从这个意义上看,学者们所谓的“从立法中心主义到司法中心主义的范式转换”,也就带有一定的虚幻成份。它在一定层面上反映了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时代变迁,但又没有真实地、全面地反映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内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