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中心主义研究范式的反思
立法中心主义研究范式的实质,就是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看法律。从这样的立场出发,我们可以回想起一系列耳熟能详的命题或结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等等。在20世纪下半叶,这种立法中心主义研究范式的盛行,并非空穴来风,而是一个时代的必然产物。
如果要挑选一个词语来描述20世纪下半叶处于主流地位的社会观念,那么,这个词就是国家主义。[2]国家主义的基本内涵之一,就是强调国家意志的至上性,甚至是唯一性。在国家主义的框架下,法律不是别的,它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不能来自别处,只能来自于国家立法者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只有当国家立法者宣布“废除”或“废止”某部法律,才意味着这部法律的终结。国家主义的基本内涵之二,是对整体性的强调。在整体性的支配下,我们强调法律是国家整体意志的体现。国家整体意志的承载者,就是主权者,就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因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主权者的象征与载体,就成为了国家法律的源头。为什么“议行合一”的原则长期被写在教科书上?为什么司法机构的实际地位总是难以提高、甚至多年被“砸烂”?原因就在于:国家主义的整体性需要“议行合一”,却不太欢迎要求“独立”的司法。在整体性的国家主义原则之下,法学研究范式只能是立法中心主义,而不大可能走向司法中心主义,因为,司法本身就不在中心,而在边缘。国家主义的基本内涵之三,是强调国家利益的至上性与绝对优先性。这一点同样会支持立法中心主义、排斥司法中心主义。因为,司法的本质是对争议双方的裁断,这就意味着,司法应当在争议双方之间保持一种中立的、超然的第三方立场。在国家利益至上的要求下,当国家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司法者将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倘若恪守中立者的立场,必然跟国家利益至上的理念发生冲突;倘若奉行国家利益至上的准则,又将远离司法者的应有立场。因此,“司法”之难以成为“中心”,不问可知矣。与此同时,立法者作为国家整体利益的代表,则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将国家利益全面载入法律文本。
世纪之交,千年之交,中国的法学研究出现了一个新的增长点,那就是所谓的司法中心主义研究范式的凸显。如前文所述,司法中心主义的实质,乃是着眼于司法者的立场,关注的领域是怎样把成文法律转化成为司法判决,讨论的范围是法律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这样的研究范式催生了法律解释学、法律方法论等等之类的理论板块。为什么会在这个时候,出现一个由立法中心主义研究范式向司法中心主义研究范式的转向?归纳起来,促成这种转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方面,先前纯粹的国家主义坚冰逐渐融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之外的社会已经拥有了一定的自主空间,而且,这样的自主空间至今还在不断扩大。一个多元化的时代已经初见端倪。在这种新的时代背景之下,无论是利益还是意志都不再是铁板一块,包括国家利益在内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角逐与碰撞,日益迫切地呼唤着一个相对中立的仲裁人,这就为司法者的生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最近20年以来,司法者所发挥的作用日渐扩大,在整个时代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各种社会主体对于司法者寄予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司法过程由于涉及到利益的重新调整,也逐渐开始成为各种利益主体关注的领域。当司法者提供的司法产品(判决书、调解书等等)获得了广泛的社会需求之后,司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日渐浮出水面,成为了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所期待的“法学知识”。可见,是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频繁冲突,刺激了司法的重建与崛起;司法过程成为各方利益主体关注的焦点,又促成了法律适用之学的生长。这些面向法律适用的法学理论,培育了司法中心主义的法学研究范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