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
——关于几种“中心主义”研究范式的反思、延伸与比较
喻中
【摘要】强调法学研究范式由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向,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但是,日渐凸显的司法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也存在着一定的虚幻性。在反思立法中心主义范式、司法中心主义范式的基础上,还应当认真对待行政中心主义以及民众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比较分析四种“中心主义”的法学研究范式,有助于促成不同研究立场之间的融合与沟通。
【关键词】法学研究范式;立法中心主义;司法中心主义;行政中心主义;民众中心主义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通行的法理学教科书中,法律常常被界定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这种关于法律的解释看似平淡无奇,然而,在这种解释方式的背后,却隐含了一种值得注意的视角,那就是立法中心主义。因为,把法律视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实际上就是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得出来的结论。有鉴于此,有学者认为,20世纪下半叶的中国法学主流,偏重于揭示法律与国家意志的关联性,具有浓厚的立法中心主义倾向,但是,“如果我们仅拘泥于立法中心主义的立场,也会形成对法律的片面认识。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我们应关注司法者立场的研究,法学研究的立法中心主义立场向司法中心的转移,不仅意味着研究者立场的转向,从研究的内容来看,研究者应关注法官的活动;关注成文法向判决转换的过程与方法。”[1]
通过这样的归纳与辨析,我们可以注意到:对法律的研究可以分为“上游研究”与“下游研究”,前者研究的是法律的产生过程,后者研究的是如何依据法律来解决各式各样的纠纷。打个比方,“上游研究”就像研究一个人从孕育、诞生、读书、成才的过程;“下游研究”就像研究如何发挥这个人的作用、如何让他回报社会的过程。如果说,以前的立法中心主义研究范式比较关注“上游”,那么,今后的司法中心主义研究范式就应当更多地关注“下游”。此外,这样的归纳与辨析还有助于提醒研究者反思:自己的立足点、分析视角、研究结论,体现的到底是立法者的立场,还是司法者的立场?
可见,提出并论证“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这一命题,确实具有强烈的理论意义。但是,在尊重这种智识努力的同时,我们也有必要注意到它的理论盲点。因为,研究者既可以秉持立法者的立场、司法者的立场,同时还可以站在第三种立场、甚至是第四种立场上。立法者的立场、司法者的立场尽管很重要,但却不足以取代其他立场的价值与意义。从这个层面上说,如果仅仅注意到从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向,同样“会形成对法律的片面认识”。相反,只有全面地考察、分析、比较不同的研究立场,我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才可能趋于全面,我们对于法律才可能形成一个立体化、均衡性的把握。着眼于此,本文打算沿着“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的分析路径,进一步探讨其他的“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并比较各种研究范式的特质,初步建立起各种研究范式之间的理解与对话、沟通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