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立足传统的开拓创新才是当今精神文明建设的正确方向。
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证明,通过和传统文化决裂的方式重建道德是难以成功的。也许我们还会幻想社会道德可以通过人们的社会的交往活动自发建立,但这个过程是漫长的;也许我们会认为个体的理性力量可以保证个体的道德行为,但实际上个体的道德行为基本上是受特定文化熏陶而成。抽象化的、靠理性推论出的那种道德只是书本上的道德,虽然可能是正确的,但缺乏在社会中的生命力。
现代中国人不是没有是非观念,对错意识,缺乏的是道德的践行。道德践行的依据主要是习惯,而习惯只能是在长期的历史文化背景中形成。有学者指出:“伦理的历史文化属性决定伦理的权威来自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长期的历史积淀与文化认同赋予了各文化固有伦理以权威和效力,使其伦理变成了一种习惯、一种传统、一种集体无意识、一种群体记忆,最后变成了某一群人自觉服从的当然律则。”[20]从中华文明的文化积淀出发,与其重新创造一种伦理精神,不如重新打开中国人的历史记忆,重新审视历史传统文化的道德精神,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转化为适应时代特征的社会精神。
伯克曾言: “凡是不向后回顾自己祖先的人,也不会向前瞻望子孙后代。”[21]孔子面临“天下无道”、“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正是回到周朝礼制的传统,并对周礼加以损益,奠定了中华文明的传统精神。在儒学的“礼”与“仁”的关系中,仁是一种道德的心理状态,礼是根据具体历史文化和社会条件形成的行为规范。“礼”是“仁”的外在表现以及行“仁”的制度保障,而“仁”提供了“礼”的内在动力。由于“仁”是礼的根本,在为了保持“仁”的情况下,“礼”可以随时代的需要而作一定变动。中国的儒教并非是一封闭体系,而是可以适应时代需要的开放和发展的体系。这正是现阶段社会转型时期重塑社会精神可以吸取的文化资源。
只有在中国社会形成了凝聚社会的社会精神之后,才能根本解决中国法律的精神危机。这是因为法律根本上只能是社会精神的反映,或可以说只能是社会精神的一个部分。
社会精神有其主观的部分,也有其客观的部分。客观的部分是社会精神的现实状况,它和历史文化相联系,是经历史文化长期熏陶的社会整体精神面貌,是自然而然,已经深入集体潜意识的,而难以自知的精神力量,但它却深深地影响着个体的心灵。主观部分是社会集体的理想和愿望,它是一种改革现实的力量,它体现出一种清醒的逻辑,可以提供一种应然的目标,但往往却忘记了社会隐藏着的集体无意识的存在。
法律是社会精神中体现主观层面较多的部分,特别是通过立法而形成的法律可以更多地体现主观愿望,这使法律能够成为改变社会的力量。但仅仅是主观愿望并不能形成真正“好”的法律,真正“好”的法律是理想与现实的结合,而不是抛开现实的空想。所以,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在法律背后永远有着通过长期的历史文化形成的、默默支配法律运行的精神力量,法律的精神只能是这种精神的体现,这样才能使法律的主观和客观的社会精神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