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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律的社会精神基础

  

  在人类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人类自觉地在实现自我的精神追求,满足自己的精神需要。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社会在不同的自然、社会条件下,形成了自己独有的宗教和道德习俗,并以此形成了凝聚社会的精神力量,这种精神力量克制世俗化、物质化的价值取向,维持社会的团结与和谐。任何社会都必须存在这样一种制度体系,它以某种团体的形式(家、族、社群、国家)克服个体的孤独;以某种超越性的精神目标或精神支柱,提供人们生命的意义和精神的抚慰。


  

  西方社会经历长期的历史发展,确立了基督教在社会精神中的核心地位。基督教也对西方文明社会的建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从精神上遏制着世俗欲望的过度发展,也为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虽然现代西方社会保障了宗教信仰自由,但在社会生活中默默地支配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基本上还是基督教价值取向的。


  

  传统中国没有基督教式的一神教信仰,但根据中国的社会构造血缘关系特色,形成了儒家文化的伦理基础,以及家、国、天一体化的精神关怀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中国人有了安身立命之处:以家和国的形式构成社会,使个人在家国中,找到了自身的位置,获得了安全的感觉;以“天”作为个体生命和社会秩序的形而上的本源,使个体人生的生命信仰有了对世俗生活的超越性,使“天命”、“天理”也成为了政治秩序正当化的基础。“天”还有惩恶扬善的功能,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中国人从中获得了正义的信心。


  

  从东西方的历史看,社会精神的凝聚必有其超越性渊源和某种神圣性的信仰,通过这种信仰提供生命的意义和道德行为的保证。这是我们今天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注意的重大事实。


  

  其次,应明白中国社会精神失落的主要原因。


  

  正如前述,社会精神并不完全是主观的,而是有其客观性的,它并不是一个时代的人可凭借自己的愿望,就可以自觉地创造的,就如同一座大楼是不可能从最高一层修起一样。社会精神也不可能通过对西方文化的学习移植而来,就好比一个人羡慕另外一个人的性格和气质,想变得像他那样,那是完全不可能的事。彻底地否定自己,并不能变得像别人一样,反而会连自己都失去了。


  

  正是因为社会精神彻底变革的困难性,这使得中国社会转型经历了那么长的时间还没有结束,长期以来的激进的社会变革,并没有带来社会精神的根本变化,反而造成社会精神的失落,中国人在失去了自己的精神家园的时候,也慢慢失去了自己的民族特性。中国之所以是中国,乃是因为其文化和其他国家文化相比具有独特性,中国人具有凝聚自己精神信仰的家园。纵然中国采取西方化的制度,也并不能使中国人变成西方人,因为中国文化长期熏陶而成的集体无意识仍潜移默化地影响中国人精神面貌。


  

  建国以后,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我们开始了重塑精神信仰的活动。但这一活动仍然是在“五四”以来,彻底否定传统文化的激进思路下进行的。建国后,传统的“家、国、天”的精神关怀体系不再存在,阶级情感作为联系社会精神的新纽带建立起来。在家庭的血缘纽带日益淡薄的时候,以同志关系加强松散的个人联系,单位成为了个人享受集体温暖的巢穴。社会最终的精神信仰统一在对共产主义的目标的信仰上。在建国后的一段时期内,在共产主义信念的激励下,中国社会保持了高度的内在凝聚力,中国人民以高度的热情对待社会主义建设,人与人的关系方面也体现出高度的道德风尚。但激情并不能代替持久的稳定的情感,随着对社会生产力条件的重新认识以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确立,当人们意识到共产主义并不可能近期达到的时候,激情的退却带来的是信仰的冷漠。当同志的称呼成为历史之后,中国社会凝聚精神信仰的力量已基本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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