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百年转型的历史几乎是彻底否定自己传统文化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转型必然迷茫的,由于中国总是从制度上借鉴西方,这使得西方每一次理论的革新都会对中国知识分子造成冲击,失去了自己根基的法律也难以找到自己的未来。
第四,法律对社会精神具有巩固和一定的引导作用。
社会精神的形成、发展必须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才是可能的。不论是中国伦理精神还是西方的宗教精神,都必须纳入一定的制度轨道,才可能得到巩固、发展和更新。在传统中国,礼的法律化虽然有使儒家伦理过于其僵化之嫌,但确实延续了儒家伦理的精神;而西方历史上宗教的法律化,确实也带来了宗教精神的巩固。从这一角度看,社会精神的培育和巩固离不开法律。正如伯尔曼所说,“没有法律的宗教将失去其社会性和历史性,变成纯粹个人的神秘体验。”[18]当代儒学学者蒋庆亦批评当代新儒学,认为当代新儒学只能在生命中透出天道性理,不能在中国建成体现此天道性理的文物典章制度,这种文化是残缺不全的,可能会因为得不到具体文物典章制度的滋养而衰萎死亡。[19]
虽然法律具有巩固社会精神的作用,但法律所具有的主观性的特点,可以使法律对社会精神产生一种积极的引导作用。时代是变化的,这使得传统的社会精神仅具有相对的正确性。人们可以通过积极主动的立法活动,引导社会精神朝向新的方向。正如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面临的新情况,中国社会确有必要通过立法活动,通过吸收西方文化,引导一种适应新情况的社会精神的产生。但无论如何,这种主观的立法活动,绝不可能全然改变传统的社会精神本身,而只能是建立在传统的社会精神基础上的更新。只有这样,法律才可能具有社会生命力。
四、当今中国转型时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律
从法律和社会精神的关系上看,当今中国法治建设存在着的法律信仰等问题的解决之道,主要不在法内,而是在法外。长期以来对文化传统的激进的批判和抛弃,并没有使中国人获得一种能够凝聚社会精神的全新的文化。这才使移植来的制度出现畸形化的发展:正式的法律不被遵循,而各种潜规则大行其道;看似严格执法,实为冷漠执法的现象屡见不鲜。重建精神文明是当今时代的重大课题,也是成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这一问题已被我国的领导层充分地认识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以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主张都是针对转型时期社会问题的重大举措。但是,如何重塑当今中国社会的精神文明?
首先,必须明确社会精神产生的内在根源。
社会精神出现的真实原因是个体的生命信仰和生存焦虑,当个体产生了自我的意识,并力图挣脱自然的纽带,实现自己更好的生活的目的的时候,孤独的生命需要团体的力量给予精神的关怀,家、族、国便承担了这样的功能;人的生命的缺憾——生、老、病、死,以及对痛苦的感受,促使人们寻求生命的意义,宗教和道德便承担了这样的功能,它将个体渺小的生命和永恒的神圣相联系,使个体产生生命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