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社会精神有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
从社会精神决定法律角度来说,法律和一个社会的社会精神相合,才可能有效运行;反之,法律不合乎社会精神,则法律难以实行。历史上,一些国家曾进行了法律移植的实验,如19世纪,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和委内瑞拉几乎照搬了美国的宪法模式;南美还有十几个国家采用了法国的民法典。然而,这些法律移植措施并未取得预期的成功,大都不尽如人意,甚至完全失败了。[14]这正是因为西方化的法律制度没有得到移植国家社会精神的有效支撑。正如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所说:“墨西哥人希望实行联邦制,于是把他们的邻居英裔美国人的联邦宪法作为蓝本,并几乎全部照抄过来。但是,他们只抄来了宪法的条文,而无法同时把给予宪法以生命的精神移植过来。因此,他们的双重政府的车轮便时停时转。各州的主权和联邦的主权时常超越宪法为它们规定的范围,所以双方总是冲突。”[15]
从社会精神所具有的超越性价值来看,社会精神可以有效克制社会中的世俗化、物质化、功利化的价值取向,并对法律的实施起到扶持作用。西方法律世俗化以来,法律本身并不能做到对个体心灵的欲望的有效控制,如果失去了宗教信仰对社会的心灵净化,法律的实施会增加阻力。托克维尔认为宗教对自由的民主社会存在着积极作用,因为自由社会带来政治纽带的松弛正需要道德纽带的加强。而在美国,宗教的强大和自由的并行不悖正是托克维尔十分赞赏的,他认为宗教“别看它不谈自由,但它却很好地教导美国人掌握行使自由的技巧。”托克维尔认为美国的宗教对个人主义起到了制衡作用,“法律虽然允许美国人自行决定一切,但宗教却阻止他们想入非非,并禁止他们恣意妄为。”[16]
托克维尔的论断对我们具有相当的启发意义。当我们的学者津津乐道于西方的自由主义时,往往会忽略了他们以宗教的个人责任来遏制个人主义的文化;当我们将西方的权利本位搬到我国的法律理论体系中来的时候,往往会忘记了权利本位所生长的宗教文化土壤,正是它赋予了权利的道德内涵。如果西方没有以宗教为核心并逐渐演变而来的价值观的内在支撑,仅仅是依据启蒙理性建构起来的法律制度,其法律制度是难以有效运行,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的。
再次,社会精神决定了法律的发展路向。
法律发展的道路从来不是建立在个人或群体主观任意上的,法律发展是可以预见的,这种预见是从历史中去瞻仰未来。社会精神所具有的超时性,决定了社会精神所决定的法律永远都是具有继承性的。法律的未来正是在继承原有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基础上的开拓创新。伯尔曼认为西方历史上的每次革命都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体系,改变了西方的法律传统,但最终它仍保持在该传统之内。[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