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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律的社会精神基础

  

  另一种对社会本质的认识是社会有机论,这种理论将社会看成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而不是个体的简单的结合。我们最早可以从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关于社会的形成理论中,看到这样一种整体主义的思想,在这种思想中个人是放在社会整体的图景中进行分析。


  

  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宗教神学观基本上是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主义。随着个人主义思想的出现,社会原子论的思想在启蒙运动阶段占据上风。18世纪末的法国革命引起的灾难性后果引起了人们对社会本质的深入反思,社会有机论的思想开始真正兴起。英国思想家伯克在法国革命之后写作了《法国革命论》,其中表达了社会有机联系的思想。他强调社会传统是人类世世代代智慧的结晶,不能轻易否定,他反对理性主义者试图凭借抽象的理性原则设计制度。他认为社会是一个整体,反对国家是可以由一个时代的人订立契约而成,认为国家不仅是活着的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而且也是在活着的人、已经死了的人和将会出世的人们之间的一种合伙关系。[7]伯克认为法国革命对传统的宗教、风尚的破坏,破坏了公民之间联系的纽带,使公民之间相互陌生,他们也丧失了公民的习惯和自然的行为准则。[8]在德国,黑格尔、萨维尼等人关于社会本质的思想也属于社会有机论。


  

  社会学家进一步从社会分工角度认识社会有机体的形成。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在他的《社会学原理》中阐发了社会有机体理论,此后的法国的社会学家杜尔克姆从社会连带关系角度认识社会,并强调社会的道德、价值、信仰在社会整合中的重要意义。杜尔克姆的思想在20世纪初被法国法学家狄骥继承,并发展为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社会有机体的理论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是强调社会作为精神共同体在时间上的统一,在伯克、黑格尔、萨维尼的思想中比较突出。另一方面强调社会在空间上的精神统一,这主要体现在一些社会学家如斯宾塞、杜尔克姆的思想中。


  

  如何从整体上评价社会原子论和社会有机体论呢?弗兰克从社会哲学的角度进行的分析值得我们注意,他认为两种对社会本质的认识观点都是错误的,然而又同时有其正确性。社会原子论认识的社会本质实际上只是社会外部层次的、表面的社会现象,体现的是个体意志的对撞冲突以及机械联合。普济主义(社会有机论)看到了社会的精神本质,即内部的完整的统一的有机的存在。这两种认识都是不完整的,实际上社会本质是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的统一。其中内部的社会精神本质是基础。[9]


  

  确实,社会如果没有一种精神上的联系,没有共同的语言、习俗、道德和价值观,利己的理性个人能自动地带来社会合作吗?社会精神是社会内部的深层的精神本质,是各种分散的、似乎各不相关的社会现象下隐藏着的默默的精神力量,是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宗教、习俗、道德、哲学等文化和思想正是社会精神直接的反映。它使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结合不仅是利益关系的结合,还是共同的价值信念的结合。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无不是社会精神作用下的产物,或者说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内在实质就是社会的精神,法律制度作为支撑社会制度的主要工具,本身亦是社会精神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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