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律的社会精神基础

  

  中国法律的精神危机不是历史的自然演进带来的,而是中国社会自觉的社会转型的结果,它起始于鸦片战争。从汉初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文化成为了社会的主流文化,并延续两千余年,构成了中国社会精神的基础。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法律的儒家化,儒家伦理也成为法律的精神基础。在长期的历史文化熏陶中,儒家伦理早已深入人心,遵从“礼”的教导已成为人们习惯的生活方式,合于“礼”之法律自然不存在着信仰危机问题。


  

  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面临生存的威胁。西方国家的殖民扩张过程中,中国闭关锁国的政策已不可能实施。当世界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的时候,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在西方强大的科技和实力面前,如果没有超越它国的实力,便只有落后挨打,甚至亡国。面对西方国家的竞争威胁,中国不得不痛苦地面对自己的历史和文化,要么亡国,要么就奋发图强,学习西方的科技、经济和制度。在这个过程中,赛先生和德先生被逐渐引进过来,然而它们和传统文化的冲突使人们产生了激进的彻底否定传统的思想。“五四”和新文化运动试图否定传统文化,但却并没有带来能够凝聚社会精神的新的文化。中国一百多年社会转型的历史,也是社会精神转型的历史。到今天,中国人失去了自己的文化根基,也失去了自己的精神家园。


  

  当社会失去了自我凝聚的精神力量的时候,法律也就失去了社会精神的支撑。对历史文化的态度,决定了转型时期的中国只能从西方法律的精神中去寻找法律的基础,以适应西方化的制度。但最终的结果是法律和社会脱节,法律的精神和社会的精神脱节。中国法律信仰的危机导源于此。


  

  当我们反思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人们法律信仰的失落的时候,必须关注法律和社会精神的关系问题。这是揭开转型时期法律信仰危机之谜的钥匙。


  

  二、社会和社会精神


  

  欲深入探寻法律和社会精神的关系,有必要对社会精神予以进一步分析。而要了解社会精神是什么,必须了解社会是什么。


  

  就社会的存在本质的认识,历史上有两种对立的流派。一种是社会原子论(机械论),另一种是社会有机体论。


  

  社会原子论是一种个人主义社会观,认为社会是个人的机械联合。比较典型的是社会契约论的思想,认为协调和统一的社会生活是个人之间自觉、有意约定的条件下形成的,理想的社会秩序是或应当是人们自觉地通过法律建立的。这种理论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曾批驳了一种法律是通过社会契约而成立的世俗观点。[5]希腊后期的伊壁鸠鲁学派也表达了一种典型的社会原子论的思想。在17、18世纪的时候,社会原子论思想达到顶峰,启蒙思想家大多以社会契约论来反对已经腐朽的社会制度,以重构社会制度。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论强调个人先于社会存在,注重人的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力,相信社会是通过有理性的个人自觉地建立起来的。卢梭甚至相信可以通过约定,建立一种公民的宗教来维持社会的精神统一。[6]


  

  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前提是对人性的分析,个体是非历史的抽象原子,而不是在具体的历史、文化、传统中的个人,由于个人被抽象掉了一切具体的社会属性,所以对社会的认识完全是简单化的。根据对抽象的个人的不同认识,那么完全可以揉捏出任何形态的社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