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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律的社会精神基础

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律的社会精神基础


郭忠


【摘要】当今中国社会的精神信仰的危机带来了法律的精神危机,其源于一百年来中国社会精神转型的历史,对传统文化的否定带来了中国凝聚社会的精神力量的丧失。社会精神不仅决定法律的精神,也有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当今中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应是立足传统的开拓创新,在此基础上构筑法律的精神和内容。
【关键词】社会转型;社会精神;精神文明;传统文化
【全文】
  

  一、社会转型时期法律的精神危机


  

  毋庸置疑,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如果我们仔细观察,法治之路却不尽乐观。尽管依法行政、权力约束等西方法治的理念在我国达成了共识,并得到政府的极力推行,但实践中的状况仍难令人满意;尽管民众几乎都能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守法对不少人并非是一种自觉的行为。这样的结果就是尽管强化监督,却总是无法监督。在监督的视线之外,自觉依法、守法的现象不多;在监督的视线之内,不依法、不守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因为,只要依法、守法没有内化为自身的道德义务,法律就难以产生真正的约束作用,法律这种硬性的准则,极有可能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被消解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循”被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看成是法治的两大要件之一。没有公民守法的道德义务,对法律的普遍遵循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不少学者认识到这一切原因来自法律信仰的缺失。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西方人正经历着一场整体性危机,“我们的全部文化正面临着一种精神崩溃的可能。这种业已临近崩溃的一个主要征兆,乃是对法律信仰的严重丧失——不仅遵守法律的民众如此,立法者和司法者亦如此。”伯尔曼同时指出第二个征兆是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1]在《法律与革命》这部著述中,伯尔曼还直言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西方人对法律的信仰正在消失,“法律正在变得零碎、主观、更加远离道德,更多关心直接后果而更少关心一致性和连续性。”[2]


  

  如果伯尔曼所言的西方法律传统存在着的困境是一场危机的话,那么,笔者认为,中国转型时期的法律同样也存在着一种相似的精神危机,其共同的特质是由社会的精神信仰的危机带来的法律的精神危机。只不过中国的法律的精神危机和西方法律的精神危机是不同的历史背景下的产物。


  

  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是法律信仰的危机,按伯尔曼的观点,宗教和法律截然分离是重要原因。他认为宗教和法律是相互渗透的,“一个社会对于终极之超验目的的信仰,当然会在它的社会秩序化的过程中显现出来,……即便是在那些严格区分法律与宗教的社会,它们也是相互相成的——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的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在法律和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3]


  

  为什么法律远离宗教会导致法律信仰的失落?在西方漫长的历史演进中,宗教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代表了西方人的终极信仰和灵魂追求,社会的一切价值在宗教信仰下得以整合。宗教也是凝聚社会精神的主要力量,也是法律的合法性的来源。从西方历史上看,法律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两种渠道,一种是神意,另一种是理性。这两种在西方启蒙运动之前几乎总是结合在一起的,并构成自然法的概念。从古希腊到中世纪,法律的基础总是要追溯到神或上帝那里去,而理性为人神共有,人的理性是通达认识神意的桥梁。启蒙运动之后,世俗国家成为了社会的主宰,国家和法律不再被认为需要借助于神意才成立,仅仅是人的理性就可以认识自然法,并成为法律合法的基础。人俨然成为上帝,但在科学理性的指导下,人并没有找到一致的价值准绳,却发现了价值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与此同时,世俗追求成了西方社会的主导价值,利益衡量成了法律的主要方法。当西方失去了宗教这一共同的价值准绳的时候,也失去了凝聚社会精神的主要价值标准,同时法律也失去了凝聚自身的精神力量。所以伯尔曼才会认为20世纪的法律越来越被视为一盘大杂烩,一大堆只是由共同的‘技术’联结起来的支离破碎的特殊判决和彼此冲突的规则。[4]西方法律的精神危机实质上是西方历史自然演进过程中科学理性(求真)超越了宗教精神(求善)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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