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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的法观念

  

  其二,法(特别是现代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而不直接调整人的内在思想。这是法与道德、宗教的一个重大区别。比如道德规范是通过思想(或良知)和舆论来调整与控制社会关系的,宗教教规是通过信仰来完成社会调整的。


  

  其三,法只调整人的社会行为,而不过问纯粹个人的行为。即使是社会行为,法律也不是都过问,而是只调整那些较为重要而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行为,而把某些社会行为交给道德去处理。这既有助于减轻法的负累,又可以增加人们行为的自由度和社会实验的范围。


  

  其四,作为一种“规范”,法是对社会行为的一般性调整。法是根据现实生活中与人的行为相关的众多相似或同类的现象和事件的共性或规律性而抽象概括出来的一般性行为规范。这使得法能对一切同类主体的同类行为起作用,而无须像个别指引那样对具体的行为和事件作出具体的指引。每个人只需根据法律而行为,不必事先经过任何人的批准。


  

  其五,作为一种“规范”,法在实施中的一般性适用。这既指法律规范的全域约束力,也指法律规范的反复适用。法律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因而可以被反复适用。这一点使法律(即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委任令、逮捕证、判决书等)区别开来。更为重要的是,法的一般性意味着不允许以待决问题的特殊性来排斥既定规范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的方式来思考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可以用特殊性来排斥普遍性。一是不排斥普遍性就会使具体问题的处理结果与法律的基本理想发生令人难以容忍的冲突;二是特殊性同时被提升为普遍性,使今后的类似问题得到类似处理。{20}


  

  正是由于作为“规范”的法所具有的上述一般性,因而无论从社会还是从个人的角度看,法都是高效率的,也是相对公平的。


  

  2.法是程序性行为规范


  

  程序是指人们为完成某项任务或达到某个目标而预先设定好的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法律程序则是指人们实施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从总体上说,法律程序既从正面向人们展示了实现实体权利、权力或义务的方式和步骤,又从反面规定了一旦权利或权力受到侵害后获得救济的途径。古代社会的法律尽管十分野蛮、愚昧,但它仍然需要程序。如立法要通过宣誓、盟诅等仪式,审判和行刑要履行到神祗面前盟誓的程序。近代以来,法律的程序性更加受到重视。例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必须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而且,非即时清结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证明;买卖房屋必须经房管部门过户登记;涉外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公证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程序被认为是克服专制、维护公正、保障行为与手段选择的合理性、防止权力和权利滥用的重要手段。可以说,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权力、义务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更是现代法治的基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是没有程序,就不成其为真正的法律!法的程序性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一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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