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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的法观念

法社会学的法观念


胡平仁


【关键词】法社会学
【全文】
  

  思考与回答“法是什么”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是一个高难度的思想体操。古往今来,无论是什么法学派别,或是持何种观点的法学学者,都无法回避这个问题。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就是正义;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认为法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中世纪神学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为准则或尺度”,是关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自然法学派突出法律是人类某种生存状态的规则;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种特定形态的规则;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是一种人类活动。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一直认为,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学术研究与思考的深入,这一传统观点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于是,有学者提出法律是理性与意志的复合体;{1}有的提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1]有的则认为“法是理性的对话”;{2}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是一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3}还有的认为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2]上述种种观点,借用一个学者的话说,都接触到了法律的某些面相,{4}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但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或核心。本文拟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一新的探讨。


  

  一、法社会学的基本法观念


  

  1.工具主义法律观


  

  法社会学具有强烈的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取向,即把法视为实现一定社会目的的工具。事实上,工具主义法律观是一种非常古老而又最具生命活力的法律观。持这一类观点的学者虽然并不都是严格意义上的法社会学家,但都倾向于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待法律。


  

  工具主义法律观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举其要者有:(1)伦理工具论,如我国古代的管仲和葛洪等人都把法看作是驱人向善的工具。(2)政治工具论。(3)技术工具论,如我国古代的“定分止争”说,西方的行为法学、规范法学等,都把法视为规范行为的工具。(4)社会控制工具论。如庞德受20世纪初刚刚兴起的社会控制理论的影响,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是平衡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社会控制工程。


  

  工具主义取向要求根据确定的目的来评价法律,认为法律应当由其对社会需要、主张和利益的适应性来证成。工具主义取向的主要意义还在于引起人们注意社会知识在法律中的作用,鼓励把社会知识吸收到法律之中。因为如果法律是工具,它们就允许按照不断变化的情况进行解释和修改。这给予社会科学家在法律对话中一个“合法”地位。


  

  应该说,法社会学的工具主义法律观自有它的合理性。在任何时候,完全否认法律的工具价值都是自欺欺人的。但是,工具主义法律观也有它与生俱来的局限性。这就是仅限于从外在的社会视角来看待法,无法深入考察法的内部构成及内在机理;无视法的相对的自足性和目的价值,从而与法的统治、法律至上等现代法治观念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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