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各样的法学论著中,常常可以看到“我们”两个字;“我们认为”、“在我们看来”、“我们相信”、“我们应当”等等之类的表达方式随处可见。这就表明,学者们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始终保持着强烈的主体意识。但问题在于:一方面,这些法学论著中的“我们”到底是谁?如果“我们”仅仅代表作者自己,那么,这里的“我们认为”其实就是“我认为”,其实就是作者个人的“私见”,这样的“私见”与当代中国人的生活世界、秩序世界、法律世界,可能有一些联系,但也可能根本就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这些“私见”可能出自于西方经典作家的立场,也可能出自春秋战国时代诸子百家的立场,甚至是这些立场的综合或交叉,但是,它却不一定能够代表当代中国人的立场。这种情况下的“我们”,即使有研究者自己,但却未必有“当代中国人”。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所代表的是“当代中国人”而不是作者自己,那么,值得探究的是,是哪些中国人在进行这样的表达?是否所有的当代中国人都获得了这样的共识?正是在这个问题上,法学研究者应当分辨“当代中国人”的整体与局部。因为,当代中国人作为一个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共同体,在很多方面应当具有一致性;但是,在“当代中国人”这一共同体内部,事实上又包含了不同阶层、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甚至是不同性别之间的差异。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研究者就有必要注意:你自己所说的“我们认为”,到底反映的是哪些中国人的意见。譬如,马克思所阐述的一系列理论,基本上都是站在无产阶级或劳苦大众的立场上来发言的。这就意味着,在马克思的著述活动中,始终包含着一个明确的主体,那就是无产阶级与劳苦大众。
【作者简介】
喻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俞吾金:《俞吾金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也许有人会认为,法学研究的主体就是研究者自己,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本文所谓的主体,是要回答“法学研究到底是为了谁、满足谁的需要”的问题,显然,法学研究不可能仅仅是为了满足研究者自己的需要,甚至主要不是为了满足研究者的需要;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主要是为了满足当代中国人的需要。宋人张载所说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请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宏愿,实际上也表明了“天地”、“生民”、“往圣”、“万世”才是研究的主体。
手边恰好就有一篇以柯克为主题的法学随笔,请参见,黄鸣鹤:《对不起,陛下,您不能当法官》,《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7期。
蒋庆:《以中国解释中国:回归中国儒学自身的解释系统》,中国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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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钢建:《〈论语〉四道与新仁学四主义》,《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
刘星:《法律解释中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法律现代性引出的一个问题》,《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该地区语言的决定作用,已有学者作过简明扼要的阐释,参见雷颐:《语言的力量:近代以来中国“新词语”的演变》,《光明日报》2007年4月5日第10—11版。
梁漱溟:《东西方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65页。
王德峰编:《国性与民德——梁启超文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版,第153~154页。
凌志军等:《呼喊——当代中国的5种声音》,广州出版社1999年版,第356~357页。
季羡林:《“天人合一”方能拯救人类》,《东方》1993年第1期。
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31页。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