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作家的这段论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的基本精神:立足于实际活动的人,从他们的现实生活出发。把这种方法运用于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这种法学方法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出发点,既不是古代中国人,不是某个中国圣贤的某部语录;也不是西方人,——不是“言必称希腊”或“言必称罗马”,而是21世纪初期的中国人。因为,我们的法学研究,是在当代中国这个特定的时空范围内所展开的法学研究,不是在古希腊、古罗马,也不是在春秋战国时代所展开的法学研究。从这个层面上说,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就应当是实际活动着的当代中国人,就应当把实际活动着的当代中国人作为法学研究的当然主体。
其二,以当代中国人作为法学研究的出发点,还要求着眼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因为,当代中国人到底呈现出一个什么样的状况,不可能由13亿中国人自己来回答,只能通过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体现出来。在现实的生活过程中,包含着足以展示当代中国人的多个维度:他们的经济状况,他们的内心信仰,他们的交往方式,他们的秩序意识,他们的公正观念,等等,通过这些维度,可以描绘出当代中国人生活的立体画面。
其三,相对于当代中国人的现实生活过程而言,如果说“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都不具有独立性的外观,那么,法律也不具有独立性的外观。因为,法律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存在。法律实际上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中;只有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我们才能真正地理解一种法律。流行的法理学教科书告诉我们,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但是,严格说来,这也是一种表面上的说法。因为法律现象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法律现象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过程的一个方面、一个维度;有什么样的人,就会孕育出什么样的法。
在解释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方法的基础之上,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分析这种方法的运用。按照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的说法,“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当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他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当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14] 按照这样的视角,在当代中国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方法,就可以从多个方面理解当代中国人的生活世界、秩序世界与法律世界。具体地说,应当研究当代中国的气候环境,因为,人会因气候的差异而不同;应当研究当代中国的土地质量和面积,因为这些因素会影响到中国人关于生活方式的选择,会影响到社会分工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应当研究当代中国人的宗教信仰方式、财富分配关系;应当研究当代中国的人口数量、人口分布、人口流向,等等。只有从诸如此类的各个方面入手,才可能理解当代中国人以及他们所特有的关于法律的想像与期待,才可能找回迷失了的法学研究中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