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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中的主体迷失现象评析

  

  第三,主体迷失现象还根源于:法学有别于其他人文学科的特殊性,尚未得到研究者的认真对待;在一些研究者的潜意识里,法学研究就是“写论文”,与其他人文科学没有什么区别。


  

  从形式上看,法学研究确实就是在“写论文”,然而,法学论文与文学、历史、哲学方面的论文相比,虽然存在着某些共性,但也具有显著的区别。文学论文的写作针对的是文学作品、作家之类的文学现象,譬如对《红楼梦》的研究、对《诗经》的研究,就是把这些经典作品作为审视、考察的对象;史学论文的写作,针对的是已经成为过去了的历史,而历史主要是由各种史料作为载体的。相比之下,法学论文就不一样了,它关注的对象是法律现象、社会秩序,——这些东西,主要存在于人的生活世界与实践过程中,虽然也有一些文本记载了某些法律现象与社会秩序,但是,相对于生活世界与实践过程来说,它们已经属于“二手资料”。如果说二手资料始终不如一手资料可靠,那么,更加可靠的法学论文就应当根据当代中国人的生活世界与实践过程这种“一手资料”来写作。


  

  说到底,法学并不是一门审美的、追求境界的、具有历史纵深感的学问,法学关注的焦点是人的现实的生活秩序与利害关系,尤其是人与人在交往的过程中,如何形成和谐有序的相互关系。这就意味着,法学研究的基本功能就在于理解现实生活中的人,以及他们之间的交往秩序、利害关系。然而,法学研究的这种特殊性被忽视了,法学研究被缩减为“写论文”,这样的“法学前见”,使研究者只想到了“写论文”,只关心论文的结构是否符合逻辑、论文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论文的观点是否新颖夺目、论证的过程是否跌宕起伏、使用的语言是否生动流畅、参考的文献是否遍及中外,等等。总而言之,一定要使论文满足发表的要求,但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最重要的东西却被忽视了,那就是21世纪初期的中国人,他们的喜怒哀乐,他们的希望与失望,他们的活法、想法与说法,尤其是,他们在法学研究中应当占据的主体地位。


  

  当然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但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足以导致我们所看到的主体迷失现象。


  

  三、通过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实现主体回归


  

  要找回迷失的法学主体,要实现法学研究中的主体回归,就有必要更新法学研究的方法。本文认为,法学方法更新的方向,就是回到历史唯物主义。什么叫历史唯物主义?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卷第一章中的说法,就是指:“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想象的、所设想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只存在于口头上所说的、思考出来的、想象出来的、设想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真正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我们还可以揭示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回声的发展。甚至人们头脑中模糊的东西也是他们的可以通过经验来确定的、与物质前提相联系的物质生活过程的必然升华物。因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失去独立性的外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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