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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中的主体迷失现象评析

  

  相比较而言,这种主体模糊的法学现象,在关于西方法学的介绍与评论中,更为常见。近几年来,我们看到了大量的关于哈特、哈耶克、罗尔斯、德沃金等人的专题研究,但是,汉语法学中的这些“前沿理论”到底为谁而展开?却是无人顾及的。于是,我们看到了很多“看上去很美”的法学文本,但这些法学文本与当代中国人、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关系是什么,有没有关系,有多大的关系,似乎就是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了。也许有人会说,“为学术而学术”、“为介绍而介绍”不也是一种价值吗?在法学学者之间形成一种“同人话语”不也是一种学术积累吗?我承认,在人文社会科学的一般理论上,这种辩护是有道理的,但对于法学研究而言,这种说法又是比较勉强的。因为,法学说到底还是一门世俗的、实用的学问,应当解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哪怕是在相对抽象的层面上,也应当对当代中国人的现实焦虑有所回应;因此,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进行法学研究,就不能不回应、满足当代中国人的现实需要。如果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与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没有什么直接的、密切的联系,它的意义是要大打折扣的;对于这样的研究,也许可以称之为西学研究或西学述评,但却难以充作严格意义上的中国法学研究。


  

  二、主体迷失的原因探析


  

  法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的主体迷失现象,具有多方面的原因,举其要者,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西方法学话语在当代中国所占据的强势的支配地位,使一些中国学者只看到了“仰之弥高”的西方人,看不到当代中国人在法学研究中应当占据的主体地位。


  

  其实,西方法学话语的强势地位只是一个表征,在这种强势话语的背后,是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强大的经济实力与繁荣的物质文化。[7] 这两样东西,为西方人的生活世界赋予了魅力,也使西方人关于秩序与法律的理解及其表达,在我们这里获得了“大写真理”的神圣地位,——既然是大写的真理,就不能仅仅适用于西方世界,而是要求普遍适用。因此,按照西方法学的话语逻辑来演绎中国的法学理论,来展开中国的法学研究,也就顺理成章了。正是在这种集体无意识的操纵之下,我们可以发现,当代中国的一些研究者更加关心的是西方人怎么想、怎么说、怎么做,西方人的想法、说法、做法,成为了一些学者长期聚焦、反复索解的对象;至于当代中国人的想法、说法、做法,要么只好在这些西式法学话语中羞涩地退避三舍,要么仅仅为这些五彩斑斓的西式法学话语的出场,充当一个模糊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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