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法学主流话语中,一些学者习惯于解读包公故事、海瑞定理、窦娥冤案、赵氏孤儿,他们从古代中国的“竹枝词”、“水浒传”、“笑林广记”、“巴县档案”等等古典资料中去寻找法学研究的门径。这样一些解读虽然表露出作者的智识,以及对于传统中国的“同情的理解”,但是,当这样的法学趣味成为主流的时候,就表明一些研究者对于“当代中国人”这一巨大的主体缺少应有的尊重。
再次,一些研究者还习惯于以自己的偏好来想像21世纪初期的中国人,认为自己的所思所想、自己的价值选择、自己的主观好恶,就可以代表当代中国人的思想、选择、好恶,这种现象,其实也代表了主体迷失的一种形态。
例如,有的学者偏爱自由主义、偏爱个人自由,认为自由是首要的法律价值,认为自由是其他一切价值得以生成的平台。作为研究者个人,持有这样的价值判断或价值选择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就在于:研究者并不认为这是他个人的选择,而是当代中国人都应当做出这样的价值选择。换言之,研究者不是从当代中国人的立场出发,而是从自己的个人立场出发,来打量、评判当代中国的社会生活与法律秩序,这就导致了本文所谓的主体迷失。数年前,刘星曾经在一篇论文中,专门区分过法律解释中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6] 这种划分虽然与本文的主题并不完全一致,但也可以间接地佐证本文的这个判断:一些学者站在“精英”的立场上表达的法学话语,并不能代表大众,也很难为大众所认可;而且,这些法学话语不但不能为当代中国的普通公众所认可,甚至不能为法律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所认可。例如,在2006年岁末,笔者前往一个偏远的基层法院及其所属的派出法庭进行法律社会学调查,无论是法院院长还是乡镇法庭的审判人员,都在抱怨一些法学家的理论虽然很精致、很高深,但几乎不能用来解释——更遑论“指导”——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
最后,主体迷失现象还表现为主体模糊,或没有明确的主体。
即使是在一些“面向中国的法学研究”中,这样的现象依然是存在的。例如,最近十多年来,在主流政治强调“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理论或法治国家理论,经常成为一些学者聚焦的主题,但是,经由学者们阐述的法治理论,常常都是一些没有明确主体的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良好的法律”与“普遍的遵守”,以及美国学者富勒所讲的关于法治的八项原则,总是被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者简单地套用过来,被尊奉为法治的标准;至于这些法治理论背后的人(尤其是当代中国人),常常被淡化或虚置。再譬如人权理论,也是一个持续多年的“理论热点”,但在众多的人权研究论著中,我们也看不到具体的人,只有抽象的、一般意义上的人。在这样一些人权理论中,虽然也有“人”,虽然也讲到了“人”的权利,但是,这些“人”到底是谁,似乎并不能严格坐实,只是一些符号化的影子,没有血肉,也没有个性。这些法学现象,都体现了主体迷失的特征:只有模糊而抽象的“人”,没有确切而具体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