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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中的主体迷失现象评析

法学研究中的主体迷失现象评析


喻中


【摘要】在当代中国,在法学研究日渐繁荣的背后,主体迷失的现象也开始凸显。西方人、古代人经常取代当代中国人应当占据的主体地位,充当了法学研究中的主体。法学研究中的主体迷失现象,既根源于西方法学话语的强势地位,也受到了文化保守主义思潮的影响。要走出主体迷失的泥潭,实现主体的回归,还有赖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方法。
【关键词】法学研究;主体迷失;主体回归;历史唯物主义
【全文】
  

  有史以来,中国的法学研究状况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繁荣过:众多的法学研究人员,林立的法学教研机构,大量出版的法学著作,令人目不暇接的法学论文,等等之类的法学现象都足以表明,最近30年来,由于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兴盛,法学已经成为了当代中国炙手可热的“显学”。作为知识实践的一个维度,法学承担着提炼社会规则、促成社会共识、想像社会正义的功能;它既走进庙堂,也走进市场;它吸引了无数的年轻人满怀着大丰收的合理预期加入到这个行业里,从而聚积了旺盛的人气,酿成了火热的场面。在这样的法学态势面前,人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法学事业已经迎来了它的春天。


  

  不过,在中国法学逐步走向繁荣的身影背后,也潜伏着某些缺陷,也隐藏着某些危机,本文旨在探讨的,就是这些缺陷与危机之一:主体迷失。正是由于主体迷失现象的肆虐,为中国法学的繁荣与兴盛带来了一定的泡沫成分;法学研究中的主体迷失不仅削弱了法学理论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解释能力,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法学理论应当具备的对于社会现实的干预能力、改造能力。有鉴于此,我们就有必要针对法学研究中的主体迷失现象予以专门的评析,描述这种现象的主要形态,寻找这种现象产生蔓延的背景与根源;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还将从法学方法的角度,就“主体回归”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探索从主体迷失到主体回归的路径。但愿本文阐述的一孔之见,能够引起进一步的讨论。


  

  一、主体迷失现象的主要形态


  

  何谓“主体迷失”?简而言之,主体迷失就是指主体找不到自我。借用俞吾金的话来说,主体迷失“是指主体对于自己应有的、客观的立场的误解和错失”。[1] 法学研究中的主体迷失,就是指主体在法学研究中的缺位、误解、错失。在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中,谁应当处于主体地位?或者说,谁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的主体?我的回答是: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应当围绕着当代中国人而展开,应当尊重与满足当代中国人的需要;因此,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的主体,就应当是21世纪初期的中国人。[2] 然而,值得警醒的是,如此庞大而鲜活的主体——13亿当代中国人,居然就在当代中国的法学话语中迷失了。显然,这是一个值得省思的智识事件,其影响至为深远。倘若要全面、具体地认识这种主体迷失的现象,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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