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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角色的版权保护

论角色的版权保护


卢海君


【摘要】角色是作者的一种创造,角色的原创性标准包括清晰描绘标准、“被讲述的故事”标准、可预见性标准等。角色的版权保护同公开权是不同的,角色一般是虚构的,但公开权针对的则是真人特别是名人的形象。角色可能在满足可版权性要件的时候获得版权保护。角色也可能具有象征和符号的功能,从而受到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关键词】角色;可版权性;公开权;清晰描绘标准;“被讲述的故事”;标准
【全文】
  

  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中,作者通常要塑造一些角色和形象,这些角色和形象不仅成为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著名的角色和形象还成为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因素。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时代,这些角色和形象的实质性人格特征往往被商业化的使用,这种商业化的使用通常称之为角色的商品化。基于此,有观点认为角色的商品化权应当成为独立的一种权利,用来保护角色创作者的利益。诚然,角色商品化是现代行销的显著特征,也是盈利颇丰的朝阳产业,大家都想控制角色商品化的权利。不过,角色商品化只是个经济术语,并不是法律术语。主体用来控制角色商品化还是通过传统的版权等方式进行,例如,将特定的角色用在商品的装潢之上实际上侵犯了角色版权人的复制权。所以,单独提出所谓角色商品化权似乎并不是个最为理想的选择。角色在人们的文化生活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角色的创作者需要获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但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一些新制度似乎可以对角色提供充足的保护。例如,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开权(publicity rights)都可以对角色赋予一定程度的保护。


  

  一、角色的种类和构成要素


  

  角色是作者的一种创造,是作者思想的表达,角色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塑造,可以在卡通中以可视的方式进行描述,可以在书或故事中用文字进行描述,可以在电影或电视节目中由演员进行表演。[1]基于角色不同的塑造方式,角色可以表现出不同的类型。从案例之发展史来看,法律评论者将虚构角色(fictional characters)分为四种,分别是纯粹角色(Pure characters)、文学角色(Literary characters)、视觉角色(Visual characters)和卡通角色(Cartoon characters)。纯粹角色指并没有出现在作品中的角色,文学角色是来自于小说或剧本由描述和情节构造的角色,视觉角色是直接从大自然或真人表演中摄制的(live-action)影片中的角色,卡通角色比动画片角色要广,用来指以视觉上比较简单的形式表现的所有线条画。[2]


  

  不同观点对角色的构成要素作出了不同界定,例如,有学者认为虚构角色的构成要素包括名字、身体或视觉外观、身体特征和个性特征。[3] 有观点认为,角色的要素包括名字、外貌、声音、说话的风格、特殊习惯、个性、姿势、背景和服饰。[4]还有学者认为,角色包含两个不同部分,名字和特性(characterization)或个性(personality)描述。[5]在Hill v. Whalen & Martell. [6]案中,将名为“Nutt and Giff”的角色用在戏剧表演中被主张侵犯了描写“Mutt and Jeff”这个卡通角色的版权,法院认为“Nutt and Giff”就是“Mutt and Jeff”,因为前者的装扮看起来像后者,前者的语言包含对后者之流行语(catchwords)的直接引用,前者说话和行为的方式都像后者。换言之,该法院认为角色的构成要素包括角色的装扮、流行语、说话和行为的方式。上述名字、风格、习惯、个性特征,都是角色的实质性人格特征。所以,角色的构成要素就是角色的实质性人格特征。


  

  不同类型的角色,表现形式并不相同,具体化的程度也不一样,在版权法实践中受到的保护和待遇也不相同。美国版权法并没有明确的将角色作为单独的一类版权客体来规定,如此,角色的版权法地位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所出现之作品的版权保护,作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受版权保护。而纯粹角色是没有出现在作品中的角色,因此,纯粹角色受到较少的或者根本不受保护。[7]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v. DeCosta.[8]案涉及纯粹角色的保护。在该案中,演员DeCosta创作了一个名为“Paladin”的虚构角色,其在狂欢节、牛仔竞技表演等公共场合表演该角色。在其退休后10年,DeCosta企图阻止CBS在一个名为“Have Gun Will Travel”的电视节目中使用相同的角色。CBS的电视节目复制了DeCosta所创造之角色的几乎每一个细节,电视节目中的角色也称之为“Paladin”。尽管如此,DeCosta并没有获得救济,因为他的纯粹角色(pure character)并没有包含在一个可版权的作品之中。


  

  文学角色的构造来自于小说或剧本的描述和情节,它的唯一区别性特征是其名字和特征的文字描述,从历史的视角来看,法院赋予文学角色以最少的版权保护。[9]文学角色的表现方式是抽象的,它同可视角色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是通过思维来把握的,即通过作者对角色之文字描述抽象的认识角色的特征,在心目中构造角色的形象。而每个人认识事物的能力和视角并不相同,相同的角色在不同人的思维中可能形成不同的形象。因此,文学角色的表现形式使其难以具体把握,这是其受到的版权保护比较少的重要原因。


  

  卡通角色同文学角色不同,卡通角色具有视觉特征。具有视觉特征的角色更容易具体把握。文学角色的表现形式具有抽象性,不同作者对同一角色的解读也是不同的。而卡通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种抽象性,其受版权保护比文学角色受版权保护要容易。[10]从版权法的实践来看,卡通角色受到的保护也远远多于文学角色。[11]Walt Disney Prods. v. Air Pirates.[12]、 Detective Comics, Inc. v. Bruns Publications. Inc.[13]、Fleischer Studios, Inc. v. Freundlich.[14] 、King Features Syndicate v. Fleischer.[15]等案例都承认,以连环漫画形式或三维立体形式存在的卡通角色可以是版权的适当客体。例如在Walt Disney Productions v. Air Pirates案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阐述道:“许多文学角色(literary characters)体现的仅是不受保护的思想,一个连环漫画角色具有身体(physical)和思想(conceptual)特征时,更可能包含表达的独特要素。”[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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