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主义司法与司法权威面面观

  

  三是司法本身必须公正高效廉洁。司法具有权威不仅靠强力来推行、靠公认来维持,也要靠自身来提升。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司法机关只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才能赢得当事人和社会的信赖和尊重。


  

  司法的责任与司法权威


  

  司法的责任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严格依法办事。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别的上司。”如果我们自身搞法律虚无主义,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就很难引导群众信仰法律。


  

  二是化解社会矛盾。随着形势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法院的职能已经从过去的专政工具转变为化解社会矛盾上来。怎样才能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我认为应当做到“高快好省”。“高”就是办案的质量要高;“快”就是办案的速度要快;“好”就是办案的效果要好,要争取各种积极效果的最大化;“省”就是办案的成本要省,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包括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


  

  三是弘扬法治精神。核心是要坚持法律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对党的执政方式、治国方式和领导方式进行的重大历史转变,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理念上的延伸发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可行的办法就是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用法律的基本精神来统一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只有坚守了法律这个信仰,国家才有未来。


  

  四是维护司法权威。在国家的各项权力中,司法权是最不易侵害社会的一种权力,是最小的权力。但是司法权是主持社会公道、伸张社会正义的终极性权力,它的权威性也应当是最大的。


  

  维护司法权威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现实需要。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在法治社会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司法是理性解决纠纷争议、缓冲化解社会矛盾成本最小的方式,应当成为合法权利的有效救济机制、社会纠纷冲突的终结机制和公共权力的制约机制。但是,缺少了应有的权威,司法的这些职能就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只要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就是一个当之无愧的法治国家。


  

  维护司法权威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新时期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奋斗目标和基本理念。当前,我国民生问题最突出的需求是民生安全,而民生安全问题实质上是合法权利的保障问题。其中司法是理性保障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强而有力的权威司法,是保护正当权利、维护民生安全的最有效、最可靠的手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