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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司法与司法权威面面观

  

  三是权力制约功能,这是司法的要害。从法院承担的三大审判任务来看,在公检法三者之间,其整体作用弱于前两者,只能体现在第三个环节。民商事审判属于私法领域,调节的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院的传统职能,其作用尽管无法替代,但也难以拓展。而行政审判是法院通过审判“民告官”案件,对合法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对行政执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和救济等,行使着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职能。这种功能在政治领域的延伸可以说是现代司法权发展的趋势,它不仅在私法领域,更重要的是在规范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关系的公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是社会治理功能,这是司法的延伸。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规则治理。法院裁判案件都是依据法律进行的,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规范社会公众的日常行为,从而形成社会普遍遵循的社会规则体系,起着社会治理的功能作用;二是影响公共政策。法院裁判的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案件,折射的是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法院作出的判决必然会对相关社会问题的解决思路和解决方式产生波及效应,也必将会影响相关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一个国家的司法达到什么样的状态,才算具有权威?换言之,司法权威的衡量标准是什么?从司法权威的内涵中可以看出,衡量司法是否具有权威至少有以下三个标准:


  

  一是司法在国家政治制度中地位特殊。司法要具有权威,首先由宪法确定司法机关的性质。司法机关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唯一的国家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得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即在司法权能上具有排他性;其次由法律确定司法裁判的效力。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除了经过二审、再审程序依法撤销外具有终极的效力,任何其他国家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对抗该裁判或终止其效力。在解决争议的诸多方式中,只有司法裁判是终局的,即在司法效力上具有终局性;第三,要明确司法裁判的依据,即司法机关解决争议纠纷的依据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体现了大多数公民的意志,代表着社会不同利益阶层的最大公约数,并且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即在司法依据上具有权威性。


  

  二是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突出。司法权威不仅来源于国家的强制力,而且来源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确信和尊重。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遵从是司法具有权威性的基本要义。首先,公众需要司法,一旦遇到争议纠纷,愿意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且作为解决争议和冲突的主要手段;其次,公众信赖司法,司法裁判被认为是公正的,为人们所信服,司法裁判普遍得到当事人认可,很少需要直接动用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司法裁判;第三,公众服从裁判,无论对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否完全满意,都理智地接受,自觉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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