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司法与司法权威面面观
周玉华
【关键词】社会主义司法
【全文】
什么是司法,这是首先要明确的一个基础性问题。人类社会自从有了国家和法律,便产生了司法。司法是国家通过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冲突的专门活动,它运用的是国家权力,并以国家名义进行。司法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行使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司法权威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司法权体制的角度而言,司法机关具有至上的地位,国家赋予司法机关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所作出的裁判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当事人都必须服从、接受和履行,任何人都不得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司法权威应当是国家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二是从司法权运行的角度而言,司法权威不仅源于国家的强制力,而且是社会公众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判决服从的心理状态。在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权体制是司法权运行的制度性基础,决定着司法权运行逻辑的完整和司法权预期目标的实现与否。因此,我们不仅要从司法权运行机制中认识司法权威的应然性,更重要的是从司法权体制构建中来认识司法权威的重要性。
司法的功能与司法权威
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法院都是国家设立的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法院的首要任务是解决纠纷,解决争端是法院最为重要的职能。这就是说,法院的功能就是通过依法裁判案件,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并且是其他功能实现的先决条件。
法院的功能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纠纷终结功能,这是司法的根本。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矛盾纠纷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社会,解决矛盾纠纷的组织、机构很多,但是法院是国家设立的最权威的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这是因为,法院解决纠纷具有综合性、中立性、专业性、规范性、终极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应当发挥终结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马克思曾说:法院是设计最精确的一个国家机器。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处理就应当终结,这就是矛盾纠纷的终结机制。而当前,终结机制的作用还不能完全发挥,需要各个方面去共同努力。
二是权利救济功能,这是司法的本质。现阶段的矛盾纠纷,除极个别敌对性事件外,大多数是因利益失衡、诉求受阻的民生问题引发的。而民生问题的本质是人民群众的权利问题。人民群众有了纠纷诉至法院,就是要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权利上的司法救济。因此,司法是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的机制,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甚至可以说,权利在受到侵害后,能不能得到司法的有效救济,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基本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