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P2P技术条件下引诱侵权及最终用户责任
我国法律尚未对P2P网络服务商责任问题做出专门规定。国外的“引诱侵权理论”,针对我国当前P2P服务商的商业模式,很难发挥其用武之地。
就P2P网络个人用户版权责任问题,涉及产业间的利益协调以及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由于在P2P网络环境下,难以区分下载和上传行为,因此现行法中以列举形式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有待做出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
问题4:现行数字图书馆运营模式下的版权侵权
数字图书馆现有的运营模式难以符合现行法中合理使用的要求,为降低数字图书馆的败诉风险,笔者建议成立数字环境下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为海量授权提供便利。
为平衡利益纷争,保障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笔者主张应考量法益优先与利益平衡原则。在价值位阶上,优先考虑公众的表达自由;在冲突协调上,强调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不过度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而现行法有关数字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过严,理应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甚至在某种条件下授予其法定许可权。
问题5:网络游戏软件产业中的“私服”与“外挂”
针对网络游戏产业体内的毒瘤——“私服”、“外挂”问题,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厘清私服行为的法律性质。私服行为的实质是对网络游戏软件的一种盗版行为,严重的私服行为,将构成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罪。
其二,应明确外挂的具体种类,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首先,应区别对待,不能一概打击;其次,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正确适用民事、刑事法律规范。
问题6:作品技术保护措施反限制的公共利益考量
现行法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宽泛有余、限制不足。笔者主张在保护技术措施的同时应当关注以下两点:
首先,在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中注入考量社会公众利益的因素,一方面防止技术保护措施不正当地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另一方面则赋予社会公众为特定目的而规避技术措施的合法性。
其次,对技术保护措施应扩大限制范围,限制技术措施的滥用。具体而言,对技术措施不宜采取过高的保护水平,在未来立法修改中应考虑添加防止技术措施滥用的条款。网络时代版权保护问题的对策及建议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应用,打破了旧的利益格局,变革着传统的法律体系。针对上述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难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