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因未实施专利引发的强制许可。即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其专利的,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申请者以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48条第(一)项之一)。
第二种:因未充分实施专利引发的强制许可。即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申请者以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48条第(一)项之二)。
第三种:因已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引发的强制许可。即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通过行政程序或者司法程序已经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后,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申请者以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48条第(二)项)。
第四种:因国家出现紧急状态引发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49条)。
第五种:因国家出现非常情况引发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非常情况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49条)。
第六种:因公共利益引发的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49条)。
第七种:因公共利益中的公共健康而引发的国内生产与销售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给予在国内生产与销售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第49条)。
第八种:因公共利益中的公共健康而引发的从WTO国家进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给予从WTO国家进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第49条)。
第九种:因公共健康而引发的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给予在国内制造并将其出口到其他WTO国家或者符合条件的最不发达国家去销售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第50条)。
第十种:因依存专利实施而引发的强制许可。一项在后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在前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在前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其实施在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此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其实施在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第51条)。
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升格为《专利法》第52条,这一法律条文特别规定了对于获得了专利权的半导体技术发明创造,只能因上述第三种(因已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引发的强制许可)和第六种(因公共利益引发的强制许可)理由而申请其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