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的强制许可规范

  

  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的我国强制许可规范


  

  第三次修改后的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从第48条58条共计11条法律条文,占第三次修改后的我国现行《专利法》共76条法律条文的15%,相对比例较大而且较前又增大,由此显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虽然我国《专利法》施行二十四年以来还没有实际发生一例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案件,但是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作为我国专利法律制度构架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作为具威慑性和导向性的首当其冲的内容,在我国专利法立法伊始及其以后历次修改中始终被放在主要考量的层面上。顺应国际形势和适应国内需求,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后的我国现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又因此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一)《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的主要调整


  

  当前涉及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WTO构架之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及其衍生的WTO第四届部长会议于2001年11月通过的《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即“多哈宣言”)、WTO总理事会于2003年8月通过的《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即“总理事会决议”),还有2005年12月WTO总理事会通过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议定书》(即TRIPs协议第31条附款)等。在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的修改主要是针对我国《专利法》中原有的涉及专利实施之强制许可条文,参照上述国际公约中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打造顺应国际知识产权潮流,适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


  

  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前的“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自第48条55条共八条。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的“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自第48条58条共十一条,较前增加了三条。比较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前后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条文,可以发现主要的修改发生在下列方面: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