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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尊重和保障人权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二是限制拘留场所、规定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时限。


  

  新刑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侦查措施中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


  

  侦查是追诉机关获得案件证据的主要阶段,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追诉机关的第一个阶段。那么,新刑诉法又是如何在侦查措施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呢?


  

  新加条文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录音录像: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审判程序中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人民法院成为保护被告人人权的主角。而新刑诉法将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人权保护的突破口放在死刑复核制度上。


  

  人权的本质目的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生存是发展的基础。死刑却关乎着人的生命,失去生命就不存在人的生存。可见,死刑复核制度对被告人的人权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新刑诉法规定死刑复核最高院必须询问被告人,并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新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特别程序中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新刑诉法新设立的一个特别程序。在该特别程序设立前,刑诉法没有将其纳入规范范围内,导致大量被告被追诉机关以精神病强制医疗的方式变相侵害人生自由和生命健康权。新刑诉法将该程序设定为特别程序,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用大量新设条文全面规范了这一程序的各个方面,保障被告人人权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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