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据制度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人权的保护。
罪刑法定的法治国家审判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由各种证据予以证明,可见证据制度的重要性。那么崇尚人权保障的新刑诉法又是如何在证据制度中表现出来的呢?
一是排除毒树之果,防止非法取证。
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分别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各个角度规定和保障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防止取证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非法取证,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及各项诉讼权利。
二是对特别案件作证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特殊保护。
新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三是明确规定证人作证经济补助方案,对证人作证进行经济保障。
新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在强制措施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因此,新刑诉法的人权保护在强制措施中可以非常直观地体现出来。
一是规定监视居住范围,不得在羁押办案场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