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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尊重和保障人权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

从尊重和保障人权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


李远浩


【关键词】保障人权;新刑事诉讼法
【全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进行了首次修正,这是时隔16年之后,刑诉法的再次大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公民权利的重要性,被称为“小宪法”。通观全文我们可以看到这部“小宪法”中“保障人权”这一宗旨贯穿始末。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人权完整的意义是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是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而保障公民基本的自由权利不被侵害,成为新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将其作为基本任务。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在总则当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立法者对人权保障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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