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Tecmo Ltd案带给我们的启示
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作出之后,在日本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有些学者认为,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据没有跟上日本经济发展的步伐,该判决有可能会阻碍日本赛马经济的发展。[13]在日本,赛马活动历史悠久,赛马爱好者众多。赛马活动的收入十分可观,同时其也能够吸引众多的观众。例如,在2002年,日本中央赛马会销售额高达31330亿日元,入场人数达871万人。[14]这使得著名赛马的形象具有潜在的市场价值。因此,未经允许商业性使用赛马的形象特征往往会收到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使得马匹所有人的收入下降。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则忽视了物的形象价值的巨大市场潜力。[15]摆脱情感的冲动,用理性的眼光审视这一问题,便会发现该判决看似一种历史的倒退,实则是基于分析日本文化产业未来发展和现有法律体系完整性,所作出的理性抉择。
首先,形象权客体范围应当与产业政策相适应。形象权客体范围界定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资源的多少。而社会公共资源范围的大小则又直接关系到文化创业产业的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依靠创意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于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产生出高附加值产品,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日本文化创意产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影像业(电影业、电视业、动画业);2、音乐业;3、游戏业;4、出版业。日本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2004年世界的文化产业市场规模为136兆日元,日本的文化产业规模是14.0兆日元(美国的文化产业市场规模是34.1兆日元,中国的文化产业市场规模是2.1兆日元),约占世界市场10%,其市场规模之巨大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16]
而这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源泉则是共有文化资源,即通过对共有文化资源的搜集、整合和再创作来创造出新的文化产品。如果法律对共有文化资源设限过多无疑会阻止已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这将会导致日本经济发展减缓。同时,物的所有权人控制物的形象价值的目的在于攫取经济利益。如果法律赋予物的所有人以形象权,那么他并不会积极地将物的形象进行商业化利用,只会为文化创新产业增加不必要的障碍。反之,如果法律不对物的所有权人赋予形象权,物的所有权人为了保护物的形象价值,便会积极地将物的形象进行商业化利用。而这些商业利用行为都会受到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也会刺激日本文化创新产业的发展。正如,东京高等法院在Kanamorimori案中所讲到的,从形象权的历史发展来看,其保护的仅是自然人的形象价值。对与赛马形象来讲,它可以用知识产权的其他制度来加以保护如商标法。如果对赛马形象随意地设立排他性权利会严重阻碍国家的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发展。[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