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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mo Ltd案与日本形象权客体理论的发展

  

  日本学者的这一观点得到了日本司法界一些判例的支持。在日本,将形象权保护范围扩展至非人格性形象起始于名古屋2000年的Tecmo Ltd案。该案的被告Tecmo Ltd是一家电脑游戏生产商。在未经原告许可的前提下,被告在赛马游戏中使用了一些著名赛马的名称,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对赛马名称所享有的形象权。名古屋地方法院认为,“商业形象权不一定是人格权,人和物品有互相独立的经济价值,不仅是保护名人的人格权,也保护物(包括动物)的名称等的经济价值。”[4]在该案中,“商业形象权虽然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所有权形态,但是由于其以物的姓名等形象特征为表法方式,所以商业形象权与所有权密不可分,具有附属所有权的性质。”[5]从中可见,法院将赛马所有人的所有权延伸至对赛马的形象价值的控制。推而广之,也就是说,非人格性形象权是排他性权利的衍生物。任何对财产享有排他性权利的权利人都可将其控制权延伸到形象价值的范畴,例如在版权中,著作权人可基于其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自然地享有作品的形象价值。


  

  2、形象权客体一元论。日本另外一些法院则从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和习惯法的角度否定了二元论则。它们坚持认为,形象权的客体仅仅是人格性形象,而不应当包含非人格性形象。例如,在2001年的Kanamorimori案中,东京地方法院便认为,“要建立排他性权利,必须依据法律(包括人格权等没有成文法规定的权利)。即使扩大解释作为排他性权利的所有权或人格权, 也不能得到商业形象权,所以驳回原告的主张。对于知识产权法不涉及的范围,不应该给予排他性权利。到现在为止,在社会上没有保护、尊重‘对物品的经济价值,以排他性支配利益’的习惯法。”[6]


  

  从形象权法律体系来讲,对于形象权客体范围的界定是形象权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其直接影响到形象权主体制度的构建和形象价值公有领域的界定。


  

  首先,形象权原始主体的定义取决于形象权客体范围的界定。依形象权二元论的观点,形象权的客体包含人格性形象和非人格性形象。由于非人格性形象包含有一些虚拟形象和法人的标志,所以法人也会成为权利的原始主体。也就是说,客体二元导致其主体也具有二元性,即形象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在形象权客体一元论理论下,形象权的主体仅仅是自然人,法人不能够成为形象权的原始主体。


  

  其次,形象价值公有领域的界限也受制于形象权客体范围的界定。形象价值的发生机理在于形象的符号化功能,即通过对形象中所蕴含的良好评价嫁接到商品之上,从而使简单商品具有了文化内涵,从而提高商品自身价值。如同其它无形财产一样,政府也可以通过两种手段来满足社会对这种形象价值的需求:1、政府直接提供,即由政府来创造出一些具有经济价值形象;2、运用市场规则和相关公共政策来激励个体从事创造性活动,即政府通过赋予财产性权利来鼓励人们创造出具有经济价值的形象。第一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单一型和僵化性,这与形象商业利用的多元性和易变性相矛盾。因此,目前,大部分国家都采用第二种方法来满足社会对形象价值的需求,而形象权便是其中的一种方法。[7]形象权的出现把原本属于公有领域的形象价值纳入到私人领域,实现形象价值的私有化。这种私有化的目的在于鼓励人们能够创造成更多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形象,用以满足现实社会的需求。[8]因此,形象权制度的建立必须以政府的公共政策保持一致,即形象权一方面要激励人们进行创造性的活动,同时也要防止权利人滥用垄断权利来阻碍社会正常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就在于形象权客体范围的界定。如果形象权客体范围过窄,便不能满足当前文化产业发展需求。反之,形象权客体范围过宽,则又会侵蚀形象公有领域,对社会公众文化信息传播和文化产业发展造成阻碍作用。因此,对形象权客体的界定必须以一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政策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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