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情况查询属实之后,B报社立即与C报社进行正式交涉,在交涉未果情况下,B报社向C报社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起诉讼是国内罕见的报社之间因著作权问题而产生的法律纠纷,解决这一纠纷的关键是要明确新闻作品的定义以及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新闻作品和时事新闻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新闻作品是指新闻记者或有关人员在新闻活动过程中,通过采访等形式反映新闻事实的作品。[1]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在本案中,由于B报社是国内著名的国际新闻类报社,其涉案文字作品均与国际时事新闻密切相关,但这些作品并非“时事新闻”,而是“时事新闻作品”,其原因在于这些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和第4条的规定,具有文字作品的独创性。换言之,这些作品虽是以时事新闻为材料的,但所有文章均是由报社安排记者、编辑进行深入采访、进一步加工而创作出来的,因此不是简单的“时事新闻”,而是“时事新闻”为基础的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
新闻作品著作权是指作者创作完成新闻作品后所享有的和新闻作品相联系的专有权利。[2]在这里笔者要探讨一个重要问题,即,作为媒体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报社)能否成为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主体。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3]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4]在本案中,B报上刊载的作品主要是利用报社自身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报社自身承担责任的,因此属于《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所以,记者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报社享有,报社可以给予作者一定的奖励。既然报社能作为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那么其就具备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主张权利的资格。例如,报社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