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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首长问责的归责原则

  

  在民法中,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17]过错推定归责作为比较明确、稳定的民事法律制度,首先是由《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加以确认的。该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进入19世纪末期后,工业事故和交通事故大幅度增长,成为西方社会普遍的社会问题,许多国家开始对传统的过错责任理论进行反思,法院则通过一系列判例进一步发展了过错推定归责理论。尤其是对《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中关于行为人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其管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的责任的规定,作了扩大的解释。英国的判例法也形成比较系统的过错推定制度。如事故损害,只须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处于被告的控制之下,便足以推定被告的过失责任。英美法所采取的“事实本身证明”的原则,避免了原告举证的困难。依据这一原则,若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被告所致,事实经过只有被告能够得知,而原告无从知晓,仅能证明事实之发生,而不能证明发生的原因,则认为事实本身已推定被告有过失的可能。


  

  过错推定可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一般过错推定,即法律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应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自己的过错所致则可免责。在具体案件中,只要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可推翻推定。因此,又被称为“可以推倒的过错推定”。特殊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行为人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无过错的,才能免责,其又被称为“不可推倒的过错推定”。[18]特殊过错推定与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相似,严格责任并不是完全不考虑加害人是否出于过错,而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过错推定的办法,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被告有过错,但允许被害人通过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过失和自然原因造成的而减轻或免除其责任。[19]


  

  特殊过错推定原则可以被借鉴来作为行政首长问责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但应从行政法的角度对民法的这一原则作适当的改进。具体而言,在行政首长问责中,这一原则可表述为:当发生规定的问责情形时,如果行政首长不能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存在,那么,就推定行政首长存在过错而对其追责。在这里,对行政首长就法定抗辩事由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由问责主体判定,通常情况下问责主体根据官方调查机构(如监察部门)的调查结论作出最终判定,这与民事诉讼中由法院判定证据的证明力有所不同。之所以把特殊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行政首长问责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其理由是:第一,“领导者具有把各个人、各部门工作联结起来的累计责任”[20],这一点与《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中关于行为人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其管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的责任相似,属于过错推定责任;第二,行政首长掌控行政权力的运行,往往最了解行政信息,按照法治政府权责一致的理念,在行政问责中行政首长理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采取特殊过错推定原则符合这一理念;第三,引起行政首长责任的原因十分复杂,在问责实践中往往难以对行政首长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精确检验,而特殊过错推定原则把判断行政首长有无过错的标准归结到能否证明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从而使复杂问题简单化,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也能够有效避免问责主体随意行使问责裁量权,有利推进行政问责的法治化;第四,采取特殊过错推定原则能够使问责高效实施,尤其是在重大突发事件中能够及时化解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维护政府的公信力,这是问责制的生命力所在。正因为如此,《中国青年报》在评价案例1时认为问责制不可忽略的优势是及时。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行政首长问责中适用特殊过错推定原则时,法定抗辩事由与民法有所不同。目前,各地问责制虽然规定行政首长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但几乎都没有规定具体的抗辩事由。笔者所见到的唯一做得较好的是《《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三种抗辩事由:一是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二是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制度未作具体规定,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三是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笔者认为,结合我国政治体制,抗辩事由可规定为以下几项:(1)行政首长执行上级或者同级党委的决定、命令,但决定、命令明显违法以及行政首长在同级党委中担任一把手的除外;(2)行政首长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但决定、命令明显违法的除外;(3)问责情形系行政首长权力所及范围之外的第三方的原因所致;(4)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比如在案例2中,如果县长陈远辉能够证明农民金有树未得到及时医治是由于行政机关以外的第三方造成(比如医院救治迟缓)或者不可抗力所致(比如交通不方便客观上无法及时医治),那么他可以免责,但是陈远辉并没有证明存在这样的抗辩事由,并且监察部门调查后也没有认定这样的抗辩事由,因而市政府追究了陈远辉的职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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