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就知识产权的争端来说,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在磋商阶段或者专家小组阶段就获得了解决。尽管有3个案件诉诸了上诉机构,但还没有发生过授权胜诉方实施贸易制裁措施的案件。这也表明,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为应诉方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使之可以在避免贸易制裁的同时,利用程序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前面所述的印度药品案中,印度政府就是充分利用了争端解决程序,为印度的药品和农业化学品产业赢得了一定的时间。具体说来,美国虽然自1996年7月发起针对印度的争端解决案件,但直到1999年3月印度才修订专利法,规定了知识产权协议所要求的“信箱”制度。
此外,以上的统计数字也表明,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发起针对中国的争端解决案件,并非孤立的事件,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事实上,推动美国政府发起争端解决案件的,正是美国一些利益集团,如美国的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以及下属的美国电影发行协会、美国录音制品业协会、商业软件联盟等等。同时,根据争端解决程序和其他知识产权争端案件来看,中美之间的这场争端有可能在磋商阶段或者专家小组阶段获得解决,不太可能进入上诉机构的阶段。毕竟,打击盗版和假冒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是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而且也符合中国的根本利益。在目前,严厉打击盗版和假冒,将会更多地保护中国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而不仅仅限于外国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
【作者简介】
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注释】在早期的中外合资合作中,个别中国企业由于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为仅仅在美国、德国、意大利有效的“专利技术”支付了费用。
在近年的一些“专利侵权诉讼”中,也有一些外资机构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责中国企业侵犯了他们仅在国外有效的专利权。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确立某一商标是否驰名,应当考虑该商标在有关成员的“地域内”,为相关公众知晓的程度。
即使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与美国、日本相同,也是依据中国的而非美国的或者日本的法律作出判决。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第三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SamRicketson, ·The Future of the Tradi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ventions in the Brave New World of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ICNo·6, 1995·
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 ·
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三部分) ·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争端解决的网页··http://www·wto·org/wto/dispute/dsu·
WTO: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http://www·wto·org/wto/dispute/dsu·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争端解决的网页··http://www·wto·org/wto/dispute/ds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