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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争端及我国政府的应对之策

  

  说到商标的地域性,问题可能复杂一些。一般说来,他人的商标只要没有在中国申请并获得商标注册,那么有关的商标在中国就处于公有领域之中,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甚至申请并且获准注册。例如,鳄鱼商标所有人在世界许多国家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但毕竟还有新加坡的鳄鱼和香港的鳄鱼。又如,耐克商标的所有人虽然也在世界许多国家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但毕竟还有西班牙的耐克。这些都表明,商标权,或者商标的保护,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当然,驰名商标的保护略有特殊。根据巴黎公约和相关国家的法律,驰名商标即使在某一国家没有注册,也应当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如果他人在该国抢先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在5年之内要求撤销。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驰名商标,也是在相关国家的消费者之中获得了一定驰名度的商标。[3]有关国家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仍然是依据本国的而非他国的法律。


  

  而版权的地域性,相对来说则难以理解。因为,依据各国的版权法和相关的国际公约,版权是自动获得,作者在作品完成之时就享有著作权。例如,按照中国著作权法和中国已经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位中国公民在作品完成之时,不仅在中国享有著作权,而且在所有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都享有版权。其他国家的公民依据其本国的版权法和伯尔尼公约,也会在本国和伯尔尼公约的所有成员国中自动获得版权。这似乎给人一种“全世界版权”的感觉。


  

  事实上,这种感觉是完全错误的。以版权的获得来说,在1992年10月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以前,中国公民虽然依据中国法律就其所创作的作品在中国享有著作权,但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不享有著作权。同样,当时许多国家的公民就其所创作的作品,在中国也不享有著作权。即使是在中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后的今天,作者就其所创作的作品,分别是就中国的法律享有中国的著作权,就美国的法律享有美国的著作权,就德国的法律享有德国的著作权,等等。这种状况在侵权诉讼中尤其突出。无论是美国的判决,还是法国或日本的判决,都只在那个国家的范围内有效,而不可能在其他国家产生效力。[4]


  

  二、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虽然具有鲜明的地域性,但对于相关的智力活动成果的利用却是没有国界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任由各个主权国家制定自己的保护标准,必然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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