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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情节和数额

  

  二、经济犯罪中情节、数额的性质辨析


  

  鉴于概括性情节的代表性,本文主要论述概括性情节的性质,其结论适用于数额等其他“情节”。我国学者关于概括性情节的性质,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非构成要件说。该说认为情节并非犯罪构成要件。其代表观点是,当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时,只是一种提示性的规定,而很难说是一种构成要件。理由是:(1)犯罪构成要件一般都提四个方面;(2)就刑法规定众多情节来看,有的属于客观方面,有的属于主观方面,还有的属于客体或对象,有的属于主体,既然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都有情节,就不宜把情节作为一个独立的要件;(3)刑法分则有的条款只把情节作为区分同一犯罪中的重罪与轻罪的标准,显然不是构成要件[1]。第二,构成要件说。该说认为情节是犯罪构成要件。(1)综合说。该说认为,当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要件时,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作出如此概括性的规定,表明它不是强调某一方面的具体内容;虽然“情节严重”可以还原到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之中,但在以情节严重为要件的犯罪中,又难以事先对情节严重作出具体限定。结果是,情节是否严重,需要通过分析案件的全部情况进行综合判断。[2](2)量的构成要件说。该说认为,这些概括性的定罪情节是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量的规定性,是量的构成要件。可以这样认为,刑法规定构成要件反映的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通过两个方面来体现的,一是行为的质,一是行为的量。所有的行为都应该达到一定质和一定量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所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对一定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性质和程度的规定和体认,只有质与量的统一才能表明某一行为的性质,达不到条文规定的行为的质和量的要求,一个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犯罪。因此,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质的构成要件和量的构成要件[3]。 (3)“情节要件”说。该说认为,概括性定罪情节虽然与其他犯罪要件密切相关,但只是相关而不是重合,情节要件是评价其他要件之后剩余的综合,是这类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之一。这正是这类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的最显著的特点[4]。还有论者指出,定罪情节是犯罪构成量的规定性,而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质的规定性。如果把“情节”与“构成要件”相提并论,则容易混淆概念,所以,把情节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重新界定一个名词以区别于“构成要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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