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仅规定结果。这类条文仅规定结果这一情节,可以是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及其可能性。前类条文规定为造成某种实害结果,表述形式不一。例如,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刑法第162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类条文表述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表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例如,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又如,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4、仅规定具体数额。这类条文仅规定具体数额内容这一情节。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二)混合性规定
这类条文往往在描述了犯罪的行为类型后,将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以不同形式并列地规定,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