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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制定中的问题分析

  

  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数字设备的进步,权利人对其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很难进行控制,权利人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很容易被一些软件高手开发出来的程序所规避,这就产生了保护技术措施的需要。目前,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主张在公约中规定对技术措施的严格保护,但发展中国家及一些发达国家的团体主张不要对其给予过高的保护,以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如美国电子前沿基金会提出了技术保护措施的四大弊端:第一,该权利为一系列史无前例的技术法令大开方便之门,而这些技术法令会抑制技术的发展;第二,该权利并不能达到它所预期的防止信号盗窃的效果,但是却损害了竞争、技术发明和一些消费者的传统权利;第三,广播组织使用技术保护措施是完全没有必要的;第四,该权利将会危害公有领域信息的传播。[6]例如,广播组织可以通过技术措施来控制广播信号接受设备生产和销售,还可以通过在不同的区域采用不同的技术措施来分割市场,迫使消费者接受不平等的价格,这既阻碍了技术进步,也剥夺了公众享受技术进步所带来收益的权利。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对技术保护措施条款表示了忧虑,其中,哥伦比亚、巴西、秘鲁等南美国家认为,技术保护措施只是一个实施工具,它自身分不清哪些是版权法所允许的合理使用,哪些是版权法不允许的侵权使用,从而使版权法中限制和例外的规定失去效用。因此,哥伦比亚代表在讨论草案过程中建议“在草案中建立一个标准来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限制”。[7]巴西也表示“其不仅仅担心技术保护措施会使国内版权法中的例外和限制无法实施,而且还担心技术保护措施会限制公众对公有领域信息和作品的接触。”[8]


  

  不过美国电子前沿基金会的意见也遭到了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在草案讨论过程中甚至还有直接交锋,法国代表Prof Lucas在面对技术保护措施会造成公有领域信息被垄断的质疑时表示,“只有当广播节目是这一公有领域材料惟一的来源时才会造成事实上垄断,我不否认它会发生,但是十分有限,需要为这些有限的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9]法国学者伊夫?高比阿克也认为技术保护措施是私人复制的例外,并用现在世界上流行的被用来确定合理使用范围的三步检验法来论证这一点,“作品的数字化流通导致私人复制的数量和质量大大增加,从而对权利人造成了侵害。被很多法律所采纳的三步检验法认为对作品数量进行限制是正当的,甚至认为不能对作品进行任何复制也是合理的。”[10]


  

  从《广播条约草案》的最新修订稿的内容来看,反对者的意见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的。最新的草案实际上提供了三种备选方案,方案一是“缔约各方可以规定,规避组织所专门使用的有效技术措施,凡为非侵权性使用某广播节目的目的获取该广播节目的,不构成侵害根据本条所实施的措施的行为。”该方案还列举了种种侵犯技术措施的类型;方案二是将方案一中列举侵犯技术保护措施具体情形的款项删除;方案三是删除了关于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从新加入的款项可以看出,为了保证公众的信息获取权,需要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限制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但是,是否需要具体列举侵犯技术保护措施情形的条款以及技术保护措施条款的存废问题仍将是以后各方争议的重点。笔者认为,介于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已经被写进了各大版权及相关权公约,在未来的广播组织公约中应该也会有该规定,况且技术保护措施对制止侵权、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是有益处的,但是技术保护措施带来的消极影响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因此,在对技术措施给予一定保护之时,一定要注意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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