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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与实践适用探析

  

  其一,违法行使职权时伴有主观故意,例如2008年著名的中国记者维权第一案。《法人》杂志社记者朱文娜因采写一篇涉及辽宁省西丰县县委书记的负面新闻,遭到西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立案调查并进京拘传,后在中国记协维权处的交涉下,西丰警方对该记者撤销立案、撤销拘传,西丰县委县政府赴北京道歉。根据违法归责原则的构成理论,本案分析如下:违法行为(违法且含有故意,即违反刑诉法立案条件规定)→侵犯权利(错误拘传)→造成损害后果(造成受害人自由及名誉损失)→国家赔偿。西丰警方违反《刑法》条246条关于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标准,虽有形式上的拘传法律文书,但缺乏法律正当支持,进京拘传记者的行为构成违法,侵犯了受害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害者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其二,违法行使职权时伴有主观过失,例如2009年著名的云南晋宁李荞明事件(俗称躲猫猫事件)。受害人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云南晋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几天后李的同监室人员(牢头狱霸)以玩“躲猫猫”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的眼睛蒙上进行殴打并致其死亡。晋宁县看守所在没有深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公布了受害人因“躲猫猫”游戏而不慎死亡的结论,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根据违法归责原则构成理论,本事件分析如下:违法行为(违法且含有过失,即看守所纵容牢头狱霸)→侵犯权利(纵容牢头狱霸殴打受害者)→造成损害后果(受害者死亡)→国家赔偿。本案中晋宁县看守所纵容牢头狱霸行为违法,对在押人员缺乏监管存在过错,造成受害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违法归责原则可使用在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中,但在法律实践中,片面强调违法归责原则带来很多问题,最典型的莫过于适用该原则无法解决滥用自由裁量权下的国家赔偿问题。当前,国家机关被依法赋予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按照违法归责原则,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合法的形式下,由于故意或过失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的,那么他们将无权要求得到应有的赔偿,这无疑很不公平。事实上,法律实践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象很多,因此,为了实现法律公正,有必要在违法归责原则之外,再实施以过错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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