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部分立法虽不以“促进”为名,但也有些条款体现了经济诱因的激励监管。如《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了正面激励:“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28条规定了反面激励(即约束):“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可再生能源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9条规定:“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立法评价
我国现行激励型监管立法存在的问题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1)激励型监管的适用范围和种类尚需拓展。我国当前的激励型监管,从监管环节来看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对流通、交换和消费环节则不够;从监管领域来看,主要体现在环保领域,但在交通运输、通讯、航空、邮政、产品安全、食品安全卫生、施工安全、保险、证券、养老、福利等等领域的监管则不够。此其一。其二,激励的种类有限。当前主要是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而金融扶持、投资倾斜、价格导向、产品定价优惠、市场优先准入、提供经营便利、优先采购、绿色采购、优先立项、奖励,等等,以及与此相反的激励手段或形式(即约束)则不够。(2)激励型手段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导致激励的预期效果难以实现。这种配套制度包括激励监管的程序、法律责任制度和救济机制等内容。如用于激励的财政资金如何落实、实施激励监管的具体负责机构如何设置、激励监管的程序如何实施,政府没有兑现其许诺的激励时行政相对人该如何获得救济,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又如何追究,等等。
三、我国激励型监管立法的完善思路
(一)激励型监管立法完善的前提:继续放松监管
我国当前行政监管的总体特征可以归结为两个:供给过剩和命令控制色彩浓厚。自1978年以来,同计划色彩的逐渐消退和市场因素的不断增加相一致,我国行政监管改革的总体趋势是逐渐放松监管。但是,尽管经历了30年的改革,我国当前行政监管依然是供给过剩一‘从总体上说,目前中国经济改革中的总量供给仍大于总量需求,放松监管仍是双轨制渐进式改革的主流”。[15]我国行政监管的另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其“命令控制”色彩——这种“命令控制”色彩主要是从行政监管的具体方法和手段上理解的—总体上看依然非常浓厚。在我国上个世纪严格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监管广泛而具体,命令控制色彩无与伦比。受此影响,从严格计划经济时代(几乎未经改造地)延续过来的我国行政监管总体上也必然要被打上命令控制的烙印。这两个特征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过来的监管供给过剩必然意味着命令控制型监管的广泛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