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利益平衡原则与适度原则[15]
网络空间到处充满了个人与社会、用户与商家、公民与国家的矛盾与利益冲突,不管制或管制过弱会牺牲社会的利益甚至造成网络失控,管制过度则会牺牲网民的利益、减少个人自由,这与网络的“天性”悖。国家如何把握好力度平衡好各方的利益进行适度管制成为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利益协调主要涉及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上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伤害但又不限制其他人的权利;如何保证上网者不受垃圾邮件的干扰;如何保障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不受侵犯;如何控制通过互联网传播威胁国家安全信息的行为等等。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构成政府对于互联网的管制原则和政策的主要方面。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让渡关系。政府鼓励网络行业的发展,但网络行业不能侵犯公众的基本权利,当国家利益对网络传播管制提出要求的时候,网络行业利益、公众利益等都要为其让路。
网络虚拟世界需要管制,但不能为管制而管制,我们需要的是适度而有效的管理,而不是过度而无效的管理。网络管制需要标准和限度,遵循适度原则,把握好力度,防止网络管制的过度或网络失控。网络管制过弱会使网络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中而牺牲社会利益,相反,网络管制过度会压制竞争和发展活力,牺牲网民的利益甚至减少个人自由。因此,进行网络管制时必须平衡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三方的利益,把握好网络管制的尺度,避免干涉网络主体的正当经营管理,管制的力度应以既可以防止违法、又不至于扼杀竞争活动为标准。网络管制既要有一定的威慑力,又不会吓走众多的网络经营者和网络用户。政府可多运用技术上或自治组织的作用,凡是市场和自治组织能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应干涉。
3.比例原则
在西方,比例原则在公法领域被称为“帝王条款”,在保障人权、控制公权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比例原则要求政府管制的行使应当实现公民权利的限制与保护的有机统一。具体说来:第一,政府管制以公民权利保护作为其合法的前提和价值归宿。第二,政府管制会涉及公民权利某种程度的限制与剥夺,虽然它基于损害较小利益保全更大利益的立法考量具有合法性,但是也不能越权、恣意限制与剥夺公民权利。基本权利保障构成政府管制不可或缺的宪政基础,政府管制的存在与基本权利保障的宪法精神并行不悖,一切政府管制行为必须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为归宿;政府管制应设定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最低限度,为政府管制的行使划定明确、严格而不可逾越的法律界限。第三,在政府管制中,即使涉及公民权利的限制与剥夺,政府也应合理行使管制权,以公共利益为依托,妥当处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严重失衡。
4.合目的性原则
对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不能违背保护人权的宗旨,不能违背宪法,因此这种限制是有条件的、有范围的,对这种限制也要加以限制。网络人权保障本质上是对互联网权利、自由克减的措施和手段的限制,是为互联网管制划定边界。[16]在对互联网进行管制对网络表达自由限制时,是否会损害原本就先天发育不良的言论环境与保护机制,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政府在进行网络媒体的管制尤其是对网络表达权进行限制时需要格外小心,以免伤及表达自由和网络信息的自由流动,因此,政府对网络媒体实施管制不但要具有合法性,还需具备合目的性。政府在为达到以下目的时,才能限制表达自由:第一,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网民们在行使表达自由权的时候,也应当尊重他人享有的隐私权和荣誉,不应当为追求商业利益而致他人的隐私和名誉于不顾;政府有义务通过法律的实施,制裁损害他人隐私和荣誉的行为。第二,国家安全。当国家遭到严重的政治和军事威胁时,政府可以限制表达自由。这种情况包括:政府可以限制获得或散布本国的军事机密;政府可以在政治动荡的情况下,限制、制裁直接号召暴力推翻政府的公开演讲等。第三,公共秩序、公共卫生与公共道德。第四,保护未成年人。[17]只有符合这些目的,政府才可以对网络表达自由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