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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政府管制的正当性研究

  

  协商民主需要一种具体的、相对复杂的平等,民主需要机会的平等。互联网最大的优点原本在于它的平等性,其所有的用户不管身份如何在网络上都是平等的,可是,它本身又造成了新的不平等。互联网并没得到完全普及,这就带来了在接受信息上的新的不平等。信息的共享是互联网时代公民平等地位的重要体现,如果公民在信息的享有方面处于不平等地位,就会影响其他权利的实现效果。[12]同时,在获得信息方面还存在一个贫富差距问题,这也造成网络接受信息的不平等。使社会可能产生分化,分化为占有信息的“信息富人”和不占有信息的“信息穷人”,从而在社会形成“知识鸿沟”(knowledge gap)。[13]政府应在网络公共论坛民主协商的制度化方面下功夫,构建一个官民平等对话、讨论和协商的互联网络论坛。政府还要致力于公民文化的建构与公共精神的培养,为互联网公共论坛政治参与创造文化环境。中国公民社会发展不成熟,公民意识和责任感非常欠缺,例如,在“新干线之争”中,就出现了侮辱人格的行为,一些网民无法很好地节制自己的情绪和意见,动辄对支持采用日本新干线技术的网友冠以“汉奸”、“写手”的骂名。这迫切需要政府实行一些管制措施,加快公民文化建设,努力培养和提高公民良好的民主素养,以促进协商民主。


  

  三、网络媒体政府管制的原则、立法创新


  

  虽然对网络媒体的政府管制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如果一味强调加强政府管制的力度,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言论自由等的不当限制,而且会影响市场自发地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而放任网络媒体的虚假信息、垃圾邮件等,则又可能会造成各种消极的社会后果。政府在对网络媒体管制的问题上既要管制飞速发展的网络媒体,使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和参与权在互联网上得到充分且顺利的享有,又要抑制侵害他人、国家乃至社会自由和效率的不正当行为。网络媒体对政府管制提出了系统而复杂的要求,政府管制须遵守一定的界限,否则会造成适得其反的作用。有鉴于此,对政府管制,需做某种程度的限制,其具体表现在网络媒体政府管制遵循的原则上。


  

  (一)政府管制原则创新


  

  只有确立科学的网络媒体政府管制原则,才能在客观上真实、全面反映网络管制的要求,才能成为网络管制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互联网的虚拟世界是现实世界的社会关系的延伸,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虚拟世界的关系仍然要受现实世界中现行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因而,网络媒体政府管制首先要遵循传统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原则、保障人权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等。当然,网络媒体的政府管制还必须依据网络发展的特征遵循一些特殊原则。


  

  1.遵循网络发展规律原则


  

  网络管制应准确把握互联网的特征,唯如此,才能为网络的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的环境。自由是网络的天性,互联网的开放性、无国界性决定了网络的自由性格,网络从一开始设计就有自创性功能,任何政府都不可能扼杀它的存在和进行彻底的管制。因此,在对网络管制时,应遵循维护网络自由的原则。例如,网络意思自治是自由理念在网络民事活动中的体现,网络时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是否进行网络民事活动的自由;第二,选择网络民事活动形式的自由;第三,选择网络民事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网络民事立法应该尊重网络民事活动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网络环境的自由价值,网络立法应该最大限度地使自由价值能够在网络民事活动中得到体现。[14]在维护网络自由方面,国外立法中有很多成功的经验。例如,《俄罗斯发展和使用互联网国家政策的联邦法》(草案)第四章第4条规定:“在用户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操作人员都遵守俄罗斯现行法律的情况下,为俄罗斯联邦内的用户提供与使用互联网有关服务不受任何限制”;第6条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不得干涉符合本联邦法的与使用互联网有关的活动和互联网用户即操作人员根据本联邦法所从事的活动。”再如联合国贸发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授权性条款占的比重非常大,该法共17条具体规定,其中授权性规定为13条,强制性规范仅有4条。这些授权性条款是通过确定权利,直接鼓励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网络管制还应考虑网络的技术性。一方面网络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问题,法律不可能代替技术而是要依赖技术的发展,政府要积极鼓励技术发展并且利用技术解决管理上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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