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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政府管制的正当性研究

  

  2.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交易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信息的状态。具体而言,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社会分工以及专业化的存在和发展必然产生信息不对称。伴随着社会分工与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行业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之间的知识结构上的差异加大,社会成员之间的信息分布将会越来越不对称;同时,价格的分散性和质量的差异性相结合使居民和厂商在信息搜寻方面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再加上信息的交易者对信息垄断以及不同的个体获取信息的能力不同,这些都是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在交易者之间加强信息沟通,采取信息发送、信息甄别、激励合同等方式,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但是信息的显示可能不真实或显示不足、制定合同的意外成本非常高、合同执行的法律成本很高以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委托人也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等诸多因素,导致在利用市场机制缓解信息不对称过程中会产生市场失灵。在互联网中,存在多元主体,而在这些主体之间,信息的分布与掌握是不一致的,甚至各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在互联网中的信息不对称主要存在于信息发布者、信息传播者与受众之间。因为互联网的匿名性,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上获得信息是无从得知信息的来源的,对某些信息的真实性根本无法辨别,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5]这就需要政府对网络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管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的管制手段最大限度的规避由于网络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社会性危害。


  

  二、网络媒体政府管制的法理目的


  

  (一)保障人权


  

  保障与促进人权是国家等政治机构的终极价值与根本目的,网络自相矛盾的本质使它确实赋予个人权利并允许他们更加有利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如自由言论,但它也产生了有效损害这些权利的技术控制手段。[6]网络媒体的发展对人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利用网络媒体侵害个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问题日益突出。“网络暴民”仅凭一个网名,一个ID,一张照片,就将一些事件的主角从13亿中国人中挖出来,将他们的电话、住址、朋友统统曝光。这些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业已挑战网络文明与法治社会的底线。为保护网民的宪法人权免于侵害,需要政府的积极管制措施来规范。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有自由就有限制,政府管制意味着对自由的限制。在网络空间,网民们有自由表达的权利,但网民们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等权利。权利的过度行使容易引起混乱,没有限制的自由必然导致无序的状态。为此,应当在权利社会和权利场域内对不同主体的权利依据法律设定明确的界限,既有效的保护主体正面的行使其合法权利,又有助于防止滥用权利[7],超越法定界限,从而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对权利限制的制度和理由需要从社会机制和个人权利的双重角度考察,为保障个人自由而对其给予必要的限制,恰恰是保障自由的应有之义。


  

  在网络媒体政府管制中,公权力的存在以保护私权为核心,网络媒体政府管制与保障人权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管制是保障的手段,保障人权是管制的目的,政府的法律管制是人权保障的最后屏障。网络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人们可以自由的使用互联网,政府有责任保障这一自由的行使,对政府来说,一方面,网民合理使用互联网时,国家有保护人们行使表达自由的义务,另一方面,政府有限制表达自由滥用的义务。为保护网民免受其他网民侵害,政府有提供设施、服务和法律支持的义务。政府管制不是对公民权利的绝对的、全面的干预,它的存在是以保障人权为前提的,判断网络媒体政府管制的合理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应以是否保障人权为终极目标和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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