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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主体能否单独构成保险诈骗罪

  

  (1)主体要件: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2)主观要件:骗取保险金;(3)客体要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4)客观要件: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事故发生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疾病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1、本案中程某、林某虽然不是名义上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但是作为车辆的股东,对保险标的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关系,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并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的人。从外部显示,无可否认祝某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但由于所有保险的相关费用均由车辆股东支出,股东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者和经营者,与车辆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一旦投保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财产的损失承受者就是车辆股东。而祝某虽然是名义上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但通常只负责出面办理各种运营证件、手续,代缴各项费用,其与车辆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使投保车辆发生损害事故,祝某并没有受到财产损失。


  

  因此祝某只有形式上的保险利益,作为实际投保人和隐名被保险人的股东程某和林某对保险车辆才存在实质的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程某和林某应当认定具有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


  

  2、程某、林某隐瞒车辆由林某驾驶的真相,虚构程某驾车发生意外的事实,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但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行为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产生一个后果,仅仅由于法律条文内容存在着包容或部分包容的关系,以致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因为实质上只是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因而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论处。法条竞合时适用的法律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依据该原则,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相对于后者而言,前者是特别法,对程某和林某的编造事故发生原因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适用刑法198条的规定,按保险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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