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主体能否单独构成保险诈骗罪
黄玲玲
【关键词】一般主体;单独构成;保险诈骗罪
【全文】
保险诈骗罪系刑法第198条规定的罪名。从单独犯罪来说,此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可能构成本罪。但从共同犯罪的角度看,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也不是刑法所规定的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能否构成本罪呢?本文拟通过一则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案情摘要:
程某、林某、江某是一客车的股东。2009年6月份,林某驾驶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林某和程某密谋,由符合驾驶资格的程某冒名顶替,虚构自己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向交警和保险公司分别报案。因为林某本身没有驾驶资格,在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调查予以确认后赔偿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费、机动车修理费共计六万余元给被保险人祝某(股东江某的妻子)。其中,祝某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毫不知情,也未参与两人的商议。案发后,将其获得的赔偿金如数退还。
主要问题:程某和林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
意见一:不构成犯罪。这是一起发生在保险金获取过程中的特殊事实,针对的罪名只能是保险诈骗。因为程某和林某不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时又并未与祝某合谋,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意见二: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构成诈骗罪。虽然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不适格,但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的行为应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意见三:构成保险诈骗罪。程某和林某是隐性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构成保险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程某和林某构成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