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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预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首先,增设预算委员会作为人大的一个专门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主要由专业化、高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并吸收财政、预算、法律、会计、公共管理等领域的专家,保证其较高的独立性以及较强的审查监督力。主要负责对政府提交的预算进行初审,并有权对相应的政府部门提出质询以及举行听证会,在此基础上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建议。在各级预算委员会下再根据预算支出的功能分设教育、国防、社会保障、农业等附属委员会,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同时,应加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使其能够发挥类似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CBO)的作用,为人大审查监督政府预算提供决策建议。[22]


  

  为了有效行使预算监督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预算监督组织体系。美国国会从1794年开始设立专门的国会预算局,由专家组成,而不是由国会议员组成。[23]1802年美国国会建立众议院筹款委员会,1816年建立参议院财政委员会,行使制定收入制度的大权。内战时期又设立了两院拨款委员会。此外,美国国会预算监督机构还包括预算委员会、拨款小组委员会和审计总署等。在预算委员会下又设有针对国防、教育、社会保障等预算支出的专门委员会。在英国,除设有向议会负责的国家审计署外,议会内部还设有专门的账目管理机构——公共账目委员会,负责对政府各个执行机构的拨款情况以及其他账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相关意见提交下议院。


  

  其次,改革现行审计体制。审计监督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是财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人大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的融合点在于对政府财政预算监督。但由于审计机关对政府的隶属性,决定其必须服务于政府。这导致审计机关在财政预算监督方面为人大提供的帮助有限。


  

  目前国际上关于审计机构的设置一般以外部审计模式为主,即审计机构对国会负责,以保持其对行政体系的独立性。美国根据1921年《预算与审计法》规定设立对国会负责的审计总署,作为国会的助理机构,独立于总统和行政机关。有权对所有财政预算开支和国家决算进行审查。英国设有向议会负责的独立的审计监督部门——国家审计署。德国设立专门的联邦审计院,对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直接对议院负责并向其报告审计信息。为了促进人大预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如前所述,笔者建议设立隶属于人大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预算的合法性以及监督预算执行过程。独立于政府的审计机构的设置有利于保证预算审计监督的公正性,也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支持。


  

  “如果政府收支不受监督,它就是一个看不见的政府。一个看不见的政府,不可能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不可能是一个民主的政府。要建立一个民主的政府,首先要让它看得见;要让它看得见,它就得有一个统一的、受监督的预算”。[24]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通过行使监督权深入地参与预算改革的各个层面,是财政民主机制中的核心要素。笔者相信通过《预算法》的修改将促进人大预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人大预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必将促进“看得见”的政府的建立。


【作者简介】
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蕊,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朱大旗:“从国家预算的特质论我国<预算法>的修订目的和原则”,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JonathanKhan,BudgetingDemocracy:StateBuildingandCitizenshipinAmerican,1890-1928,NewYork:CornellUniversity Press,U.K.,1997,p.2.
现代“预算国家”,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财政上的集中统一;二是预算监督。
许振洲:《法国议会》,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页。
谢怀栻译:《联邦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朱大旗:“从国家预算的特质论我国<预算法>的修订目的和原则”,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哈维·S·罗森(Harvey s.Rosen):《财政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王绍光:“从税收国家到预算国家”,载《读书》2007年第10期。
朱进:“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现状、问题与对策”,载《长江论坛》2008年第6 期。
河北饶阳县人大、湖南省沅陵县人大等都曾在预算审议后作出不予批准预算的决定。
约翰逊总统依据总体预算概念委员会“编制一个单一的、统一的联邦预算”的建议,将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所有信托基金包含在美国1969财年的“统一预算”中,自此编制统一预算成为惯例。
参见1946年通过的《日本国宪法》第88条、第86条、第83条的规定。
即“每个预算年度均应编制预算案。预算案应当包括以下各项内容:该预算年度的所有预期收入;该预算年度所有预计应给付的支出;该预算年度所有预计必须的债务授权。”
美国法典第2编第17章对国会预算局的设立、任务、职责以及公众使用预算资料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是根据支出的经济分类科目编制,科目设为类、款两级。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一般科目列到类、重要的才列到款。与预算支出体系的“类、款、项、目”四个级别相比,显得级次过少、不够细化,虽然有预算项目的编制说明,还是过于简略。
目前预算报告只是先提交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进行初审和预先审查,并且提交的还只是比较粗略的数字。多数人大代表一般在人大开会前才拿到预算,几乎没有时间进行调研和准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期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地方人代会只有几天,会上要讨论的问题非常多,留给人大代表审查预算的时间就更少了,最多不超过一天,甚至只有几个小时。
根据《地方人大代表的培训需求及培训模式研究》课题组2009年对于浙江省调查,仅有29%的被访代表认为自己能看懂财政预、决算报表,有60%的被访代表认为能看懂财政预、决算报表对于人民代表工作存在较大影响。
目前很多国家财政年度实行跨年制,例如,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财政年度始于4月1日,瑞典、巴基斯坦等国的财政年度始于7月1日,美国、尼日尔、泰国等国的财政年度始于10月1日。
孙恒波:“我国人大预算监督权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彭礼寿《美国国会的预算监督制度及其借鉴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6/10/29/47287.html访问时间:2011年8月18日。
魏陆:“人大预算监督:亟须加快从形式向实质转变”,载《探索》2011年第3期。
彭礼寿:“美国国会的预算监督制度及其借鉴”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6/10/29/47287.html访问时间:2011年8月18日。
王绍光、马骏:“走向“预算国家”———财政转型与国家建设“,载《公共行政评论》2008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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