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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预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预算编制阶段需要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预算报表编制较为粗糙。目前政府向人大提交的预算报表所列科目级次过少,所列内容过粗, 编制说明简单,不但普通人大代表难以看懂,即使是许多专业人士也不甚明了。[15]信息不充分大大制约了预算审议的深度和广度,使人大监督权难以有效行驶。建议人大在预算编制阶段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引导其细化我国预算报告,提高预算编制的透明度。改变过去只列“类”级收支数目的惯例,将预算报表扩展至“款”级和“项”级,对于重要的、社会关注的预算支出安排甚至扩展至“目”级,并且附上较为详细的预算编制说明。


  

  第二,把好预算批准关,有效行使人大预算审批权。


  

  首先,建立预算听证制度。在人大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将预算草案的全本送达每位人大代表进行详细审阅,保证代表有充足的时间对预算项目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和推敲,必要时举行质疑会和听证会。[16]我国现行《预算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预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但并未规定代表可以对有关事项进行辩论或举行听证。缺少在关键性问题上的辩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听证环节,导致人大审议预算时的监督力度减弱。在预算法修订中要明确预算听证制度。预算听证可以包括以下环节:由政府预算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预算编制的目的、主要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听取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政府部门接受人大质询;就有关问题展开辩论。


  

  其次,加强人大代表预算知识培训。我国人大代表的非专职性决定了多数代表缺乏足够的财政、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不具备预算审查能力,很难充分理解本来就粗线条的财政预算报告。再加上人大会议期限一般较短、议程较多,一些代表在表决时甚至连预算报表都无法读懂,预算监督更无从谈起。[17]建议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分析、调研考察多种形式加强代表预算知识的培训,提高预算审查监督能力。并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适当延长预算审议时间,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确保人大预算审批的有效性。[18]


  

  再次,编制临时预算,经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由于我国目前的预算制度采用历年制(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与人大开会审批预算的时间(春3月)无法衔接,致使各级政府在财政年度开始的前几个月缺乏经权力机关批准的正式预算。这种先执行、后审批的缺乏预算执行依据的局面,既影响了权力机关预算审批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客观上也限制了人大预算审批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对此,有学者建议借鉴英国、日本等国的做法,实行预算跨年制,将财政年度的起讫时间改为自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19];或者保持公历年制,但将人大的会期提前到12月初,以消除时间差,防止预算真空期,保障预算执行有依据,保证人大预算审批监督的有效性。但笔者认为,改变全国人大会期相当困难、势所不能,实行跨年制也有难以克服的困难,因为我国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既要审批下年度的预算草案,又要审批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因此,笔者更倾向于采取由政府编制临时预算草案、由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予以执行的方式,来解决预算执行依据和保障预算的人大监督问题。


  

  第三,把好预算执行关,有效行使人大预算执行监督权。


  

  预算重在执行。在我国预算执行过程中,受政策、经济社会事业等诸多方面的影响,预算变更频繁,隐性分配、二次分配弱化了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这就需要严格的预算执行监督以维护预算权威性。目前人大多是通过财政部门报送的简报和审议预算执行进度报告等对于财政支出进行一般性监管,监督手段单一。再加上我国实行的是非专职化的人大代表制度,业余性使得多数代表没有日常预算监督的意愿和能力,很难开展日常的财政预算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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