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现行宽严相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为暂缓起诉制度的施行提供了政策依据
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目的而制定、实施的战略、策略、方针、准则、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等的总称。目前,我国推行的是“宽严相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其走向是“轻轻重重”,“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轻,即轻者更轻;“重重”就是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重,即重者更重。暂缓起诉制度就是基于个别犯罪预防的理念,对于一些轻微触犯刑法、而又不符合现行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个人本身的境遇、年龄以及罪后情节等,或者基于公共利益,给其一定的观察考验期间,以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或更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暂缓起诉制度符合国际‘轻刑化“和”非刑罚化“趋势,与我国”宽严相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相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过于主张非刑罚化会加剧未成年人犯罪的势头,不利于遏止犯罪。同时,由于整个犯罪形势的严峻,使得社会公众对社会生活安全的呼声更高,对犯罪的报应理念更加强烈,非刑罚化的处理容易引起公众对司法的不满。诚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确实非常严峻,犯罪总量逐年增多、而且趋向低龄化,但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趋重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其中,既有个体方面的原因,也有家庭、学校和社会方面的原因,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也应当建立起家庭、学校、社会等多道防线。质言之,未成年人犯罪趋重与非刑罚化措施的适用没有内在的联系,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仅仅依靠刑罚无法助效,认为非刑罚化措施的适用会加剧未成年人犯罪的势头,不利于遏止犯罪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当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满主要在于司法不公、刑罚严厉、刑事效率低下以及”犯罪黑数“的大量存在,面对犯罪的严峻形势,尽管社会公众对安全、秩序的呼声甚高,但在罪犯、特别是未成年犯的处理问题上,较之以往,大多能够表现出理性和宽容,除非罪犯十恶不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2月1日试行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还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了特别诉讼程序,以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可见,暂缓起诉制度与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也是一致的。并且,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引入了英美对抗制的因素,这既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控诉责任,同时又为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提供了制度空间,因为对抗制从实质意义上看,意味着控辩双方拥有对案件中的实质问题或诉讼标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处分的权利。在引入对抗制因素后,检察机关控诉责任的加重必然要求起诉裁量权相应扩大,以适应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要求。对何种行为起诉,对何种行为不起诉,是否适用暂缓起诉,属于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范围。因此,随着我国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赋予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暂缓起诉权乃是一种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