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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从建立和谐社会的角度,应当建立暂缓起诉制度


  

  人类社会从总体上说必须是一个和谐社会,所谓和谐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个平衡社会,是考虑或照顾到各种利益的社会。法治社会是现代文明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在与本国的社会环境保持和谐的同时,也在为社会生活的和谐发挥着保障乃至推进的作用。实际上,刑事司法系统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这就是在保障社会生活的和谐。有效打击犯罪,及时遏止犯罪,努力改造罪犯,尽量减少社会中不良人群的数量是刑事司法系统乃至整个社会所追求的目标。诉讼过程是一种平衡双方利益的过程。法律的设置针对不特定人和不特定事,而诉讼中某一具体案件都是特定的,现有法律规定与鲜活的社会生活往往容易发生冲突,为应对这种冲突需要在一般原则性的规定之下有例外性的规定。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刑事司法对罪犯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从过去的严厉镇压和惩罚转向现代的惩罚与改造并重,这种变化有利于减少社会中的对抗,化解社会中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暂缓起诉制度注重平衡社会各方利益以及刑罚的具体妥当性,给没有起诉价值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为其弃恶从善创造条件,强调刑罚的特殊预防,有利于实现具体正义,避免不必要或不恰当起诉的负面效应,给予检察机关以一定的起诉自由裁量权,使检察机关的起诉朝着更加合理、公正的方向发展。对受害人而言,由于可以及时得到补偿,增加其对处理结果的理解和认同,暂缓起诉制度符合恢复性司法的目的,有利于犯罪人与被害人和谐相处,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长久稳定。


  

  (四)为顺应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应当建立暂缓起诉制度


  

  随着现代社会司法文明、司法人道主义的兴起,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和人性尊严的弘扬,刑罚轻缓化的思想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刑罚轻缓化思想中表现出来的人道主义精神是现代司法文明,甚至是现代福利国家的体现。作为刑事政策基础的人道主义,并不是具有同情心的个别人的理想主义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对犯罪的责任问题,对违法者的关心并不是什么恩惠和怜悯,而是福利国家的具有强制性的任务。从犯罪人个人来说,受惠于刑罚轻缓化的犯罪人会从内心深处感受到法律对其权利和尊严的尊重,进而激发他接受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社会的广大公众也能从刑罚对自己同类的轻缓处理中确立对刑法的认同感和对社会法律的普遍信仰。因此,原来采用起诉法定主义的国家在保留起诉法定主义合理因素的同时,采纳了起诉便宜主义的追诉思想。基于对刑罚的滥用和扩张可能导致的危害,各国起诉制度中几乎都蕴涵了非犯罪化与轻刑化的刑事政策。暂缓起诉作为一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讼累而又可以满足刑事政策需要的制度,在许多国家或地区已经被法律所确认,并且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刑事诉讼中奉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此,应顺应当前国际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对于可能判处轻罪或轻微罪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暂缓起诉,使犯罪嫌疑人免遭起诉受审以至判刑的痛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防止了刑罚可能的滥用和不适当的扩张。我国引入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符合刑罚人性化的刑事理论,有助于刑罚教育功能的实现,对防止重新犯罪具有深远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实现与世界法治文明接轨,是现代刑事目的理论在起诉环节得以贯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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