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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略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郜占川


【摘要】暂缓起诉制度在降低司法机关的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预防犯罪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实践效果。从我国检察机关关于暂缓起诉相关制度的实践状况及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而言,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既具必要性又具可行性。我国引入暂缓起诉制度,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符合刑罚人性化的刑事理论,有助于刑罚教育功能的实现,有利于实现与世界法治文明接轨。我国现行宽严相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为暂缓起诉制度的施行提供了政策依据。
【关键词】暂缓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权;形势政策
【全文】
  

  一、我国引入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一)为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权,应当建立暂缓起诉制度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同为各国刑事诉讼所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随着国际上人权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国司法实践均奉行不得以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来实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目的的原则,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以保障公民人权为基本出发点。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仍然采取以羁押为常态,以取保候审为例外的审前羁押模式,使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处于被羁押状态,甚至被超期羁押。由于检察机关对提起公诉采取慎重态度,因此,法院的有罪判决率非常之高。诚然,犯罪应当接受惩罚,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之际,正是他们接受教育的黄金年龄,对他们而言,更需要的是学习文化知识和做人的道理,而不是深陷狱中,接受偶然过错的严厉惩罚。正因为未成年人本身抵抗诱惑能力较差,所以容易失足踏上犯罪的道路。同理,未成年人置身于看守所、监狱的恶劣环境中,只会导致沾染更多不良习气,甚至给他们创造了学坏、堕落的捷径。我国《刑法》第100条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踏上社会后,刑事污点会使他们承受周遭鄙夷的目光。未成年人是犯罪人当中的弱势群体,容易被教唆、胁从,更容易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受蒙骗,他们的权利应该得到更多的保障,而这正是国家和社会应肩负起的责任。国家应当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基本人权,他们应当在更有利的环境中生存,在更好的条件下寻求发展,应当保障他们基本的受教育权利。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在暂缓起诉考验期内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帮助他们改造思想,消除他们对社会的恐惧心理,使他们鼓起生活的勇气,重新做人,有利于防止继续犯罪。暂缓起诉制度,体现了刑事法律的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精神,体现了法治人性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与我国“以人为本”的方略也更为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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